河北省的新办法,2019年7月1日开始执行。
新办法文字虽然不少,但是主要有以下四大变化:
一、评标办法的种类变化
四类办法
最大变化:合理平均价评估法抽两个系数C1和C2
C1共5种情况,C2共9种情况,组合共45种情况,45种!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拿建筑工程举例 C2范围90%-98%,假设比重相等,
第一种情况:平均下浮很小,与抽取一个系数C相比,
C1=C2 基准价基本和原来C一样。
C1>C2 基准价比原来低
C1<C2 基准价比原来高
显然,C1>C2的可能性更多一些。
其他专业如市政工程C2范围87%-95% 会更明显。
第二种情况:平均下浮很大,那么C2有一定的调高价格的作用。
所以C2虽然随机性更大,但是它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市场平均报价下浮的高低。
关于Q1Q2的比重,招标文件已设定好,比重大的也必将影响也大。
二、综合评估法评分办法变化
1,关于信用评价分择优限制
择优选择限制
原文用了"可以择优选择",看来并非是强制条款。假如招标人用到这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投资额一亿以上,不少于15家。信用分不低于80-90分的投标人报价有效。
2.关于信用分值权重的分类
信用分权重分类
可以看出工程越大造价越高,信用分权重越高。
三、有效投标报价家数的限制(适用于平均价评标办法)
<20家全部参与;
≥20家 去掉不到40%的家数(高低各20%)。
四、可随机抽取评标办法
随机抽取评标方法进行评标,还要在招标文件上设置好各种评标办法的条件,比如权重分值的设置,一旦"出版",必将是是招标文件的plus超级版了。
以上。
本来是为了理清思路,结果竟然一点一点写下来了!结论其实就一个,不确定因素真的是越来越多了!(苦笑)欢迎吐槽,欢迎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