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多个条款确认了在涉及人格权益保护的情形下,人格权益优先于合同债权受到保护,因而应允许人格权的权利人为了实现人格权益而解除合同。一方面,基于对生命身体健康的特别保护,权利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第731条针对租赁物威胁承租人生命安全或者健康的情形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该条确定了在租赁物的瑕疵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时承租人享有的随时解除合同权。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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