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建筑(转)

摘要:明代南京都察院御史住宅位于太平门内的三法司官宅区御赐廊街,明初由官方建造管理;约160年后,军民占为已有的现象普遍。对此,嘉靖十三年(1534年)开始进行清查。这一过程及结果被记录在《南京都察院志》和《留台杂记》中。首先,考察了御史住宅小区布局、构成等空间特征;其次,梳理了御史住宅建设管理历程,揭示了住宅所有权在官、民之间的转换关系,并认定御史住宅的官式性质。其后,通过对26座御史住宅的平面复原研究,发现其基本布局模式采用“重堂式”,即强调住宅进深方向的厅堂庭院空间之贯通、一般不带厢房的布局方式。最后,结合多座明代住宅遣存的分析,认定重堂式是当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住宅模式。以上研究对于我们真实认识明代官宅民宅关系、住宅形制类型等具有积极的贡献。


古代住宅研究在资料方面有不少局限。保存完好的住宅实物遗存不多,难以全面反映当时住宅的面貌。有关住宅的图像资料,如《山居图》等多为写意,府县志中的城市地图,往往难觅住宅踪影。古代文献资料在古代住宅研究中应受到重视,以弥补实物遗存和古式图像的不足。

明代《南京都察院志》和《留台杂记》(后文分别简称为《志》和《记》)详细记录有26座御史住宅的位置、四至、用地尺寸、房屋构成及其规模,相关记载还反映了整个官宅小区的构成、发展沿革建设等情况。基于此,我们可对这些住宅的平面形式和尺度进行复原,同时通过了解何人建造、何人所有、供谁居住等情况,可把住宅研究引人到真实的历史情境中。

南京都察院是朱元璋废除御史台后于洪武十七年(1384年)建置的监察机构,与六部地位相当,其首领都御使与六部尚书并称为“七卿”。都察院对衙署制度等尤为关注和讲究,当初朱元璋就是以都御使住宅作为“样房”的。而《志》和《记》中的御史住宅资料,凸显了都察院作风,简明严谨,为本文研究这一典型住宅提供了极好条件。

一、御史住宅与三法司官宅区

明初,官员住宅集中安置在各衙门附近,便于办事。官宅建设“以别民居”,相对独立,在大量官员所在的南京有三片官宅区:

两处在城南,为长安街的尚书巷和正阳门之东的柳树湾,分别安排吏、户、兵及礼、工官员居住。另一处在城北的太平门内,安置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通称为“三法司”)的官员住宅。

依“太平门内各署图”和历史地理研究成果(图1),可大致确定三法司宫宅区范围:北至都城城墙(“城坳”),两侧是九华山(旧称覆舟山)、富贵山(旧称龙广山);南至皇城墙,东边以连接太平门、北安门的道路为界(现约为农场路、后宰门一带),西侧边界是皇城西北角至九华山下一线(现约龙蟠中路一带),约东西900米、南北1 000米(图2)。

官宅区的存在,显示了官、民在城市生活空间上的分离。

这种空间等级性也贯彻在官宅区内部布局上,即按照身份和衙门的所属对官宅区作进一步分片(图1):

都察院都御使、刑部尚书、大理寺卿等高级官员府第集中于一区,位于连接太平门和北安门的干道西侧,方便出入;其他官宅则按照所属衙门门进行成片布置,明初,“太平门里十二道御史房屋,比先太祖皇帝旧例,东边拨与御史住,前后大理寺官住,北边的刑部官住。余剩的拨与各王府官住”。

官宅区中的都堂街和御史廊在文献中屡被提及。都堂街是通向太平门的南北向干道,都御使、副佥都御使等府第就在此街的巷道里,不过“都堂街”这一名称在万历年间(1573-1619年)已不为人知了;御史廊则是“御赐廊”的误传,是“御赐廊大直街”的简称,南北向。都堂街、御史廊两者围合成的街区是官宅区主体。此外,还有“太平门西大横街”“(东城十三铺)石桥巷”“前廊街”“教场南直街”“教场东横街”等街巷,也分布有都察院官宅或公署。

据《志》和《记》,嘉靖年间(1522-1566年)的26座御史住宅中,有12家坐落在御赐廊大直街上,在太平门西大横街有8家,石桥巷3家,另有3家分别在教场南直街、东直街以及前廊街上(图4)。御史住宅主要位于御赐廊,估计是一直以来的传统,或许正是此地被传为“御史廊”的缘由吧。

沿御赐廊大直街的东侧住屋称为“东廊”,西侧为“西廊”。东西两廊的用地深度为9-13.5丈,此即住宅进深。住宅沿街设置外门,毗邻接续,其面阔每户多有不同,以所占编号的数量来衡量,少的1个号,多的达8个号,一般的为2-4个号。每个号所占的面阔尺寸为1.3~1.8丈不等,多数在1.5丈以上。

若以单个编号所占用地的面阔尺寸为A(南北方向长度),以用地深度为B(东西方向长度),其住宅用地尺度的构成规律如下(图3):

以开间A、进深B的地块为标准单元AxB(其中A=1.3~1.8丈,B=9~13.5丈),每户住宅用地为(nA)x B(其中n=1~ 8);各住宅用地在面阔方向上相邻接续。

这种有序的住宅布局规划,反映了街道用地及建筑规模的内在要求。用地划分以满足一户住宅的最小用地为基准单元:面阔A基本满足建筑单个开间、墙厚及通道的安排,进深B则能满足三进建筑的布局需要。

御赐廊的东西廊共有110户住宅、279个编号,其中,东廊42户、135个号;西廊68户、144个号。就西廊而言,若设定每编号A= 1、6丈,则其总长度为230丈,约合736m(据本卷注,用地尺寸以钞尺度量,以1尺= 0.32米计),加上其中巷道等空间,御赐廊大直街长度当在750m以上。

二、御史住宅的形制性质所有权转换的沿革考察

判别御史住宅的官式或民式性质,须考察御史住宅的沿革。在明初以后的200多年中,御史廊住宅经历了官方修建、衙门之间争夺、官民之间争夺等一系列过程。

1作为官宅的御史住房的修建和管理

御史住宅的修建涉及多个部门,从往来公文看,永乐十一年(1413年)的那次营造工程是由“东城兵马指挥司”这一机构具体负责。兵马指挥司承担着城市安防、城市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任,包括数量庞大的各级官员住宅的统计、配给以至维修、建造,其长官称为“指挥”,正六品,因级别不高,联系的衙门又较多,办事往往不易。当时正逢多位监察御史没有空闲房子安置,东城兵马司副指挥璩舒上书得旨:“锦衣卫着那讨房子的御史,每临街火烧了的房子,每人着他盖十间。”这样有了皇帝圣谕,并在得到锦衣卫和工部的手本后,东城兵马司开始组织实施。首先是与锦衣卫所镇抚官员现场分派基地,然后通知各相关机构人员前来盖房;但三个月后,工程没有任何进展,只好启奉令旨,让相关官员回话;又过了三个月后仍没有回应,不得已,再次启奉令旨,报告锦衣卫和工部;最后在锦衣卫的安排下,由西城兵马指挥司、都察院福建监察御史等共同参与管理。此项工程在议定后八个多月才终于真正启动,由工部进行修建。

这一动工过程尽管相当拖沓,但毫无疑问,御史住宅的配给及修建是规格很高的重要事情,从其修盖决策及其规模确定皆出自皇帝御旨、钦定锦衣卫为主持者、由工部修建等情况皆可见一斑。如此建造出来的御史住宅建筑,其布局、规,格等应当遵照官方规定,即为官式住宅。

官宅的管理更是头痛的事,其中之一是衙门之间争占,使得原先围绕各自衙门门附近的官员住宅开始混杂居住。其具体原因在于新旧官员变换住宅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原有各衙门所属住宅居住。对此,依据礼部在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的建议,由工部对官宅进行编号,如“北字一千五百号,XX(人)住房”之类,造定文册,内府收照,以加强房屋及财产管理和新旧官员交割,特别强调“不许别衙门官员搀占搅扰”。

但这种争占现象似愈演愈烈,如到了洪武三十五年(1403年),原本是各道官员居住的太平门廊房,已多为来自刑部等衙门以及军卫官员等居住了。

2官宅转为私宅

事实上,各衙门之间对官宅使用权的争占还不是官宅管理的最大问题;更严峻的是,多年以后,很多住宅出现了“官”、“民”之间的所有权纷争:原先是官方所有的住宅,慢慢成了住户事实上的所有,还随之出现房屋买卖、租赁等市场交易行为。这一“官有”转为“民有”的现象在嘉靖年间(1522~1566年)达到高峰,以至任职官员反而需要借赁居住。当时北城兵马司清查的122户,仅有17户为官员居住,其余的105户都被军民之家占为己业;东城兵马司调查的35户中,也有22户被军民占有。

这种“官”转“民”的大趋势与政治中心北移南京官员大量减少这个大背景直接相关,如“南京法司官属省减,较之国初十无一二”。官员的大量减少,原先的官宅必然过剩。而对于过剩住宅,与其官方花费维护,不如转为一般军民使用、由其自行维修更为合算。但这个转变过程,缺少主动安排。

《志》、《记》引用《南京大理寺志书》,揭示了这一变化过程:

永乐年间,太平门内两廊东城兵马指挥司编号附籍,凡文代而居者,俱转号以凭稽考。其有倾圯颓坏,亦移文会同工部修葺。历岁既久,两廊日就颓废,居者悉捐已财葺之,于是转相典鬻。

据都御使王軌奏章:

前项廊房,委因各该官属,传住百十余年,渐就倾颓,皆出己财力,或鼎新起盖,或因旧修葺,遂致私相卖,沿袭至今。

这个转化过程相当缓慢,也是非常有趣的。在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同时,对这些住宅建筑式样的使用和认识也发生着某种改变:从被认定的官式逐渐在观念上被认定为民式,并最终成为具有特色的地方民式。这或许是地方民居式样的重要源头之一。

3私宅又转为官宅

鉴于官宅被军民占为己业很是普遍的情况,嘉靖十三年(1534年)由都察院、北城兵马司、东城兵马司以及工部一起进行了清查。清查的主要内容是摸清住宅规模构成以及产权、使用和完好情况,其目的是为收归官有提供决策和行动依据。

清查工作从嘉靖十三年开始,由北城兵马司主持,责成总甲李祚等结合居民供述实地统计调查,造表上报。后发现部分事实不清,不少住户对房子来历浑然不知,或有隐瞒,故又会同东城兵马司进行清审,同时抄录藏于内府的住房编号档案,逐一对照丈量,核实无误后再次造册,收缴契书一并上报。整个过程还有两位巡视京城御史进行监察。清查工作是扎实可信的。

针对清查成果,都御史王軌提出处理建议,对民房及其用地分别采取赎买、收租、修建的策略:对于被用做典卖赁借的71所(279个号)住房、空房,半价赎买;对于住有军民及内官家人的150所(235个号)住房,收取租金;而空地则建造官宅以给官员居处。这些建议合理,但用来赎买修造的费用不足,故而要进一步仔细勘察,估算工料,以便定夺。而后续工作进展缓慢,直到五年后的嘉靖十八年(1539年),有公文显示都察院仍在督促工部尽快排查。而这期间,房屋日渐损毁,因产权之争住户不再出资修理。为此都察院提出,除了留用一些住房外,其余的都发还契书,以鼓励自行维修。

都察院的建议公庶两便。我们今天见到的《志》《记》记载的26座住宅,就是之后赎买的供御史居住的民宅,购买时间为嘉靖十八年(1539年)三月、嘉靖二十年(1541年)三月。

个别在嘉靖二十一年(1542年)冬购买的则被标示为新增,大约此时住宅的清查处理工作已结束了。

4官式还是民式

御赐廊住宅的使用者、所有者发生了多次转换,那么这,些住宅是“官式”还是“民式”?判断官式还是民式,我们不能先人为主地以某种固定样式来比照,可能其建设主体是谁、建设过程如何更为重要。在我们看来,官式是遵照官方制度规则(礼制的和技术的)、由官营手工业集团营造的建筑。依此,在初创阶段御史住宅无疑应属官式:各道御史住宅遵照“每人着他盖十间”,具有特定的建筑规模和形制;其后由锦衣卫主持、由工部建造的营建行为,更保证了规制的实现。但问题是,其后百余年间,官宅转为私业,或又有从私业转为官宅,经历此番变迁后的御史住宅是官式还是民式?据我们的浅见,即便经过这样的反复过程,御史住宅尤其平面格局仍属官式。理由如下:

①一般而言,有适当保养的建筑保存百余年极为平常。

在产权存在争议、住户修建热情被极大抑制的情况下,难有大的修建,更不会很普遍。况且,这些住户大多是官员后裔,对自己祖宗官宅的认同感应较强,改变空间格局和建筑的意愿不会太强。总的说,修缮重建对于建筑改变不大。

②嘉靖十八年、二十年所买的御史住宅,数量不多,应是从中精心挑选的,尽管对于这个有意识的购买过程不清楚,我们也没有看到赎买决策的依据,但相对而言,应更符合或接近御史住宅标准,也即官式标准。

实际上,明代御史品级较低,依官方住宅制度的规定,其住宅与庶人已差别不大。这些改为普通军民使用的住宅,在赎买归官后稍加改造甚至不加修缮,即可供御史居住。在这里,御史住宅的“官式”和一般民宅的“民式”近乎没有制度障碍,两者很大程度上是通用的,这也就是这些官宅在官民公私之间反复转换的重要制度原因。

三、御史住宅的特征平面复原研究

对御史住宅特征的把握,需借助复原的手段。《志》、《记》记载了御史住宅的位置、朝向、用地尺寸、建筑构成及其规模,据此我们可相对准确地勾画出住宅的空间格局,推断建筑尺度。至于对御史住宅特征的探讨,基于现有资料和研究的兴趣点,我们对住宅平面形制方面给予更多的关注。

都察院在嘉靖二十年(1541年)赎买民宅后,为便于管理,以千字文进行重新编号,分别为天、地、玄、黄、宇、宙、洪、荒、日、月、盈、昃、辰、宿、列、张、寒、来、暑、往、秋、收、冬、藏、闰,另有列北号。这些住宅相互连署或单独分布在5条街巷上,计有8组(图4)。其中13座人口朝南,10座朝西,3座朝东,南向与东西向各占一半。

1、复原研究

复原研究从用地紧凑、简单明确的南向住宅人手,以此建立《志》《记》中住宅空间的文字描述规则,进而推及用地宽裕的东西向住宅的复原。用地尺寸这一限定条件,为平面复原增添了更有力的依据或佐证。

现以“洪字号”为例。《志》卷二“私署”条有载:

洪字号坐太平门西大横街,南向,嘉靖十八年三月买胥继祖房。

广三丈深九丈

东至宙字号官房

南至大横街

西至民房宫地

北至城堋

前厅三间

中堂二间

后房二间外门一间

这是一块南临街、北为城墙东西有住房的长方形用地,沿街(所谓“广”)三丈,进深(所谓“深” )九丈,其内布置有厅、堂、房和外门。这极为简洁的描述表达了相当丰富的建筑信息:①构成建筑单体及其属性,例如是厅还是堂、房?②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关系:以“前”“中”“后”“外”进行空间限定;③各单体建筑的规模:以“间”为单位,有“三间”“二间”“一间”等。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除了“外门”项外,用以描述住宅构成的文字,其排布顺序和分列方式有极其明确的空间意义:分列方式(如“前厅”与“中堂”项分为两列描述)是以每进建筑为准,一“进”一列(故每列字数不等,少的4个,多的达16个);排布的先后反映了住宅建筑的纵向序列,在这里恰与“前”“中”“后”等限定语相呼应。这种文字排布格式与住宅空间格局的基本对应关系是平面复原极为有效的“钥匙”。

综上,“洪字号”平面格局为:在外门及围墙内,沿着用地进深方向布置三进院落和房屋,房屋依次为门、厅、堂、房。

外门临街,其位置是偏于厅堂轴线一侧还是居中,就《志》<记》中的记载无法推定。从御史住宅的厅、堂、房对位序列来看,若无外在约束,外门布置在厅堂中轴线上确是顺理成章的事,故在复原图中一般都示意为外门居中布置。

把这一住宅格局落实到“广三丈、深九丈”的用地上,即可发现:①“前厅”平均每开间不到1丈,依此可知,中堂和后房每开间亦应在1丈以内。前堂、房仅二间,是未建成或已倒坍之故。②三进院落和建筑,另加外门,深度共计9丈,平均每组“院落+建筑”的进深在3丈以内。现暂以院落与建筑两者进深相等计,平均为1.5尺以内,这一尺寸与常用“五架”建筑的进深很吻合。当然,实际情况很可能“厅”稍大些,进深可达2丈,“房”会小些,进深或小于1.2丈。

对比其他住宅用地尺寸,仅“列字号”面阔2.6丈小于此宅外(三间房屋平均每开间不到0.86丈),没有更小用地的了。这表明,“洪字号”住宅的格局、建筑尺度与其用地尺寸具有良好匹配关系,这使得我们有理由相信复原结果较为接近历史真实情况(图5)。

至于用地宽裕的住宅,其平面复原结果往往不止一种可能。不过从空间分布看,建筑集中布置、多留空地是一般规则。在当时,住宅内部留出大片空地较为常见。天启《南雍志》对官房中的空地就有相当详细的记录,称为“园地”,有四五丈见方,也有更大的。御史住宅文献没有园地的记载,但从收录的“亭”这类建筑来看,某些住宅中应存在园地。这些园地可能是为了美化生活环境,亦有用做菜地的,王樵《方麓集》中“南都官舍”载:“俱有厢房、井、灶、厕、溷,隙地种蔬,各得其所。

除了“厅”“堂”“房”基本类型外,一些住宅还带有“厢房”“过廊”“夹弄”“厦”(披厦),另一些设有尺度较小的厅、房,称作“小厅”、“小房”。而“房”又有多种,如“厨房”“书房”“卧房”“门房”。这些建筑在文献中出现的频率不高,在住宅中的位置相对灵活,需依据具体情况分析复原。

2、标准平面形制及其特征分析

在探究文字表述与住宅空间布局及尺度等规则基础上,对御史住宅文献逐一解读、反复试验,进行平面复原。这里对复原过程不再赘述,仅列出结果,作为后续探讨的基础(附表)。

26座御史住宅各不相同,但在空间组织上具有明显规律。不用精确排查,即可发现御史住宅最常见的典型布局方式是:由厅、堂、房构成有序的三进建筑,四周围墙,临街设门。如果与“每人着他盖十间”的令旨结合考虑,不难推断,此时厅、堂、房各为三间,外门一间。永乐年间御史住宅的标准形制大约如图6所示。

对照永乐御史住宅这一标准形制,嘉靖年间有不少变化:一是规模普遍增大,建筑总量大多不止10间,有的甚至在20间以上,用地也有增至数倍的;二是构成要素或有增设或被改变,如数例设有厢房书房、夹弄,或三间改为五间,后房改为后小房、省却后房等。

但这些变化并不能否定标准形制和一定约束力的存在,因为新的趋势或具体样式的出现,大体是以这一标准形制为基础的。比如御史住宅规模扩大后,厅、堂、房这一内在的空间格局仍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事实上,住宅不断扩“大是有明一代的总趋势,到天启年间,嘉靖26座御史住宅中又有10座两两相并,各成一宅。故而当时都御使王樵在回顾早年官宅后警示道:“则今之士大夫欲广其宅而贪并无厌者,亦可以知所省矣。

厅、堂、房纵向布置的“三重屋”格局,显然并不是简单的排排房,而是构成了互相联系的整体序列。其中,前厅是用做婚丧喜庆、宴客行礼等对外活动的场所,中堂则是家庭日常生活起居的空间,后屋可用做卧房、厨房杂役房等。重屋模式是与居住生活相适应的建筑空间形制,强调中轴线部分的空间联系,因此,前厅、中堂至少在明间向其前庭院开放,可供人行进穿越,通达至后屋。这种空间形态和使用方式,是重屋模式的本质特点所在,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此种形制的关键。为突出这种形制的各空间连通的特点,称之为“重堂”应当更合适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在御史住宅的标准形制中,未有”厢房”,此物在后世和当时官宅中却是极为常用的重要元素(图7),充当“三合”或“四合”中“一合”。对照实例,26座中也仅8例设有厢房,且尺度往往较小,与正房在体量和重要性上相比悬殊甚大,厢房的存在丝毫未改变纵向空间连通的形态特点,与由正屋、左右厢房等围合成院落的合院式情形绝然不同,这里的厢房是从属于主体建筑的可有可无的次要角色。

因此,这类厢房的有无并不能影响我们门对“重堂”空间格局类型的判断。


四、重堂式:一种住宅类型的讨论

重堂做法并不仅仅限于御史住宅,在南京同时为诸多官宅和民房所采用。天启年间增修的《南雍志》记录有国子监祭酒宅并附图(图8-1)。其曰:



祭酒宅建自洪熙元年,即观讲堂也。坐北面南,门在其西,自北迤而人,旧正堂三间,左右二间,共五间。内堂三间,寝室三间。后有平台,杂植花木,正堂前有竹堵,外有池;东有小亭曰“澄心”,面有小池常涸,其前小屋三重,各三间,近清复小屋六间。总度之,其阔七丈,其深二十五丈七尺……

祭酒从四品,作为国子监的最高级别官员,其宅模式具有一定代表性,主体部分即采用了“重堂”模式。所附“祭酒宅图”尽管为示意性质,但对于三重屋的表达仍十分清晰:厅、堂、房位于同一轴线上,屋前台阶非常醒目,显示了其主体建筑身份;并对厅前屋后的竹林水池和花台作形象刻画,强调了重堂轴线的地位。而同书记载的其他官宅,从其文字描述方式及少量较完整的住宅来看,重堂模式同样也是这些官宅的基本形制,如司业宅(图8-2)。

民宅的记载也见于《南雍志》。嘉靖年间,司业王材的《南雍清复侵地记》对侵占国子监官宅用地的民宅作了详细记录,此时的“房舍俱已改葺,非原式矣”。文中对其构成的描述,采取“几重,共几间”的统一格式,表明这些住宅的类重堂式格局,试看其中二例:

清复司业宅一所,在外东号之南,今为民房四所,一所五重,共五……二所三所俱四重,共八……四所三重,共三间一厦……

清复学正廨一所,在祭酒宅之东,今为民房,共四重,一重门面房八间,二重厅房四间,三重四重各房四间,前后连厦,共二十四间,后地一……

被认定为明代宅第的常州“彩衣堂”布局(图9),反映了采用重堂模式的大型住宅情况:三条轴线并列,其中,主轴上依次为轿厅、茶厅、正厅、堂楼、下房,东轴线上有门屋、东厅、东楼。这些厅、堂、房等依序排列,主体建筑的明间部分前后贯通,左右两侧多不设厢房。苏州天官坊陆宅亦为类似的重堂式格局。这些案例显示了南京作为都城或留都的文化辐射力以及同属一个建筑文化圈的事实。

绍兴吕府是明代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太子太保兼文渊阁大学士吕本的行府,在明代官式住宅中规格最高(图10)。屋分三区,每区有屋四重:前厅、中堂、后堂、后楼,皆各附小厢房,间以隔墙,自成一组,但前后中轴仍相续贯通;在每区左右两侧设通长连檐的下房。总的看,吕府显示了高规格府第在按照礼仪安全和功能等特定要求进行适应性改变的同时,重堂模式的本质特征及其形态样式仍得以明晰地保留。

进一步分析明代实例,不难发现,“重堂式”作为核心空间和内在构成基因,或显或隐存在于我国东南地区的不少地方住宅中。比如说,浙东正房带挟屋对称式住宅、福建廊院式住宅带护厝住宅以至土楼和围屋,往往都是以重堂为中心,两侧设置挟屋、廊道或廊房、护厝、或方或圆形的楼屋、横屋等(图11)。对于这些构成规律极为相似、分布区域又相临近的住宅,是否可以归为一类呢? 

重堂式的提出,是对这些住宅共同规律归纳总结的必然结论,可更深人地显示这些住宅与四面由建筑围合的合院式住宅的区别。由此,我们不仅在住宅形态上加以直观区分,更可深人发掘展示它们在空间形态、空间组织及其使用上的内在差异。


结语

作为明代南京城市住宅的重要案例,本文对御史住宅的剖析尽可能全方位展开。首先,考察了御史住宅小区的空间特征,发现御赐廊住宅用地是以基准单元的倍数沿街接续布置的;其次,梳理了御史住宅建设管理历程,在对其所有权、使用权的变迁描述中,我们试图揭示官宅、民宅之间的交流互动关系,并认定御史住宅的官式性质,为探讨住宅建筑形制特征提供认识基础。其后,通过对26座住宅的平面复原研究,提炼出标准形制,发现其基本布局模式采用“重堂式”,即强调住宅进深方向的厅堂庭院空间之贯通、一般不带厢房的布局方式。最后,结合多座明代住宅遗存的分析,进一步认为重堂式是当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住宅模式。

需要指出的是,“重堂”模式的提法并不是本文的发明。

诸多学者在对客家建筑的研究中,已总结出中心部分的多重“堂屋”是包括土楼、围屋、五凤楼等共有建筑的空间模式,即通常的以上厅、中厅、下厅沿轴空间完全贯通的做法。而御史住宅因其官宅身份及纯粹的构成方式,更是直接地展示了这一模式的本质特征和原型意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极为明了的住宅形制标本。

对于这一标本,还有两个问题需进一步研究。一是明代住宅的重堂式使用范围和对象是怎样的?据前文,以重堂式作为形制基准或核心空间的住宅,其分布范围和使用层级相当广泛。但同时我们注意到,洪武年间的“样房”官宅不是重堂式,而是在正堂前设置了“东西廊房三间”,尽管此制渊源于古老的高等级“廊院式”,但已是后世合院式的雏形甲。这种合院式布局在当时南京是全新的。样房的制度影响力和官宅采用合院式的趋势自是可以想见,明代中后期各地知府、知县等官宅普遍采用合院式即是明证。因此,合院式与重堂式两种模式的使用情况和交替过程相当复杂,需要探究。

第二个问题是重堂式的发展历程如何?我们相信重堂式布局应该有长久的渊源。“累累六七堂,栋宇相连延”、“庭院深深深几许”等词句所描绘的空间意境,大约就是这种建筑格局。唐代住宅制度关注的是中轴线上的门、厅、堂、房,其所针对的可能也是此类住宅。而六朝时期“前厅为佛殿,后堂为讲堂”的所舍之宅,其核心部分应是“重堂式”格局。若再追溯上去,商周时期的凤雏村遗址应当是其源头,与春秋士大夫住宅堂庭空间也有直接的关联。当然,这一系列的理论问题还需深人细致的研究,非本文所能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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