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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说词: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所有人和维护正义。
在2017年2月18日,香港报章及各大媒体的主标题总结为四个字:贪曾罪成。
香港的媒体不缺乏各种瞩目消息。不过这一次是少见的一致。这一案件在2月13日到2月17日这五天内是香港媒体关注的焦点。
在这一案件中有一个细节引起我的注意,那就是陪审团制度。在2月16日及2月17日的报道中,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还需要经过陪审团审议。
曾荫权共涉三项控罪,包括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及1项《防止贿赂条例》中的“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
在控辩双方的角力中,2月16日及2月17日法庭就曾荫权的判决由陪审团审议。2月17日经陪审团经过19个小时的退庭审议后,陪审团以8:1裁定曾荫权第二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成立;陪审团又一致裁定曾荫权第三项控罪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罪名不成立;第一项控罪行政长官接受利益罪,陪审团无法达成有效裁决。法庭当庭宣判,曾荫权获准以10万元港币保释金保释。
曾荫权在法庭判决之后步出时,其家人面对守候已久的媒体说了一句话:“可不可以留给我们一点尊严”。
如果仔细阅读这样的新闻,除了法庭的审议进程之外。各种媒体铺天盖地的及时性报道也是该案件全程透明的因素之一。在这短短的新闻里,我们还得知陪审团共计有9人。而且控罪必须得到陪审团的大比数审议通过后才能成立。否则不成立。法庭的宣判中还受到陪审团制度的制约。
香港在1845年正式通过《陪审员与陪审团规管条例》。此法例的通过,正式官方地代表着陪审团制度在香港的成立。时至今日,陪审团制度已成为香港司法制度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并得到《基本法》的认可。《基本法》第86条明文规定:“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
在香港,只有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和死因裁判法庭使用陪审团审理案件。在高等法院,陪审团参与的案件主要是严重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数量极其罕见。相对于全香港刑事案件的总数,适用陪审团审理的案件虽然只是很小的一部分,然而这一小部分案件却是罪行最严重、刑罚最严厉的案件。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在曾荫权控罪审议过程中,陪审团经过19个小时的审议才针对每一项控罪达成意见。这九位陪审团成员也是经历了相当漫长的过程。而且在陪审团成员未达成审议结果之前。陪审团成员的审议过程也是有案例可循的。在新闻报道中,有报道说在1925年之前,陪审团成员如当天未完成审议,则会入住希尔顿酒店的单独房间中,每一间房间与外界的通讯会被完全切断,还有专人守卫。
在“贪曾罪成”这四个字的背后是法律体系、媒体报道和社会共识共同发挥作用。而不是仅仅凭借“法律”两个字就能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