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今日说法2011年版》
他该告谁
主持人:俗话说冤有头债有主,江苏常州有一户人家家里人被汽车给撞了,本来以为找到那个车主就找到事主了,谁的责任该赔偿多少,法律上都能认定得清楚,但是没想到遇到了意想不到的麻烦。
2008年12月26日中午,家住江苏省常州市郊区的农民陈正贵准备给新房子装修,于是就骑着电动车出门去买些装修材料。以往半个小时就回来了,可是这天陈正贵出去了几个小时还是没有回来,陈正贵的老伴儿着急了,也就在这时她听说路上有人发生了车祸。陈正贵的家人赶到现场时发现正是陈正贵骑着电动车与一辆轿车发生了碰撞,而轿车司机却不知了去向。陈正贵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最终还是不治身亡。交警部门随后也对这起交通事故做出了现场勘验和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肇事逃逸者为主责,电动车驾驶员陈正贵是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裁定为次责。
轿车司机逃逸,于是警方依照留在现场的肇事轿车的牌照来寻找逃逸的司机。经过查询,这个车的车牌照是假的,警方只好从车辆发动机的出厂编号入手来寻找线索,最终查出了这辆肇事车的真正车牌号为苏DS8250,而车子原本应该是黑色的,随后警方也确定了这辆车的车主叫周伟峰,周伟峰也是常州市人。本以为这个车主周伟峰,见到警察找上门来会惊慌失措,但让警方没想到的是周伟峰的态度让他们感到很意外,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儿呢?
随后记者来到了位于常州市区的周伟峰的家里了解情况,2008年12月12日早晨8:00多下楼的时候,本来停在小区楼下的车子没了。周伟峰说,早在2008年12月11日深夜,也就是在这次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半个月,他的这辆车就在小区里被偷了,在第一时间就打110报案了。周伟峰说 想到半个月的时间过去了,这回警方还主动找上门来了。记者也在公安部门查看了,当时周伟峰的报案记录以及相关证明,确实在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前周伟峰的这个车辆已经报失了。车找到了,周伟峰倒是很高兴,但对于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的,陈正贵的家人来说他们可高兴不起来,因为真正的肇事逃逸人还没有找到,谁该为他们亲人的死来承担责任呢?
陈正贵的家人认为,作为车主的周伟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周伟峰觉得自己很冤枉。周伟峰认为自己虽然是车主,但是他的车在这次意外事故之前就被人偷走了,他和死者陈正贵一样也是受害人,陈正贵的家人应该向偷车人肇事逃逸的司机来索赔。陈正贵的家人说,他们并不是故意来刁难周伟峰,而是因为当时周伟峰的车子是在小区内丢失的,一定可以通过相关线索来找到偷车的人,进而就能够找到真正的肇事逃逸司机,这样就可以协助警方把这个案件给破了。
因为线索有限,缺乏现场的目击证人,直到现在肇事逃逸司机还是没有找到。
陈正贵的老伴儿说,出事的那天陈正贵出门是要给新房子最后的装修收尾部分买些材料,而现在新房子装修好了,陈正贵却一天也没有住上就遭遇了意外。陈正贵去世时刚刚58岁,生前做一些建材小生意,是全家的主要经济来源,陈正贵的老伴儿患有糖尿病需要常年治疗,一年的费用就需要十几万元。陈正贵生前家里生活就不宽裕,现在陈正贵这一走他们在精神和经济两方面都受到了很沉重打击。
找不到肇事逃逸司机,陈正贵的家人想到了周伟峰那辆肇事车应该是投了保险的,交强险一块跟车主没关系的应该由保险公司赔的,它们准备到保险公司去。陈正贵家人所说的交强险全称叫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依照规定如果车辆投了交强险,那么死者陈正贵的家人就可以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来索赔了。但是让陈正贵的家人没有想到的是,周伟峰的车子在事故发生时并没有投保交强险。
由于经济原因,周伟峰说2008年他失业了,那时他刚有了小孩,家里全靠着妻子一个人的工资来生活,而做财务工作的妻子工资也不高,也没有能力再养车了,后来便打算卖了这辆车,可是一直没有找到买主车就一直停在小区里,所以保险过了期也就没有再续保。一听说周伟峰没有投保交强险,死者陈正贵的家人着急了,他们认为按照我国2006年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该及时续保,而周伟峰没有及时续保,使他们失去了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存在过错。周伟峰认为自己没有及时续保交强险和这次的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即便是他当初续保了,陈家人照样也拿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因为按照规定,他的车被盗走之后他可以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和保险公司解除交强险的合同。
双方一直争执不下,2009年5月,死者陈正贵的妻子和女儿把周伟峰告上了法院,他们要求周伟峰在应该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对此周伟峰感到很是委屈,怎么无缘无故就成了被告。周伟峰说自己本来就是因为没有钱养车,所以才没有续保准备卖车,车被盗走了已经够倒霉的了,现在这车好不容易找回来了,车受损贬值不说还要面临着突如其来的索赔,周伟峰的妻子更是无法接受。周伟峰认为即便是因为自己没有继续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依照规定也应该处投保最低责任限额保险费的两倍罚款,按照自己之前缴纳交强险,每年900多元的费用来计算,罚款两倍也就是不到2000块钱,而不应该让他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11万元的赔偿。而且周伟峰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9年公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一般也就是指车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9年8月,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缴纳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被告周伟峰在交强险到期后理应及时续保,但是因为未能及时续保导致原告死者陈正贵的家人权利的丧失,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被告周伟峰应该按照其应该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对原告死者陈正贵家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周伟峰赔偿死者陈正贵的家人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主持人:那国家的法律有没有规定机动车被盗之后,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嘉宾:机动车被盗之后,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伤害,这里会涉及到多方面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一是肇事者、第二是车主、第三是保险公司,那么对于肇事者来说的话,肯定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这个在《民法通则》因为侵权行为而导致的他人伤害必须要承担责任,这个是毋庸置疑的。保险公司如果存在着保险合同关系的话,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这个在国务院的交强险条例当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果发生肇事,那么保险公司应当在其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同时可以向车辆被盗之后的肇事人追偿,但是如果找不到肇事人的话,当然必须在强制保险的限额内垫付。
主持人:那么车主要不要承担责任?
嘉宾:这个在我们国家的法律目前还是一个空白,我们能够查到的相关法律就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答复,但是这个答复主要是针对车主对于车辆被盗之后,交通肇事导致他人的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责任。这个答复明确说导致他人财产损失,车主是不承担责任的,那么至于对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这个答复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
主持人:那王老师我们应该怎么看待法院的一审判决?
嘉宾:这个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合理的,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车主对车辆被盗之后交通肇事导致他人伤害到底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我的基本观点是不应该承担责任。第一就是《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就是车辆被盗之后车主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那么这里隐含了一个很重要的含义,就是立法者也认为车辆被盗之后,如果产生交通肇事而导致的一系列责任,车主是不应该有责任的,正是因为不应该有责任,所以他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二个就是从这个责任本身所内含的必要的要素我们来分析就是,责任通常是应该基于过错,那么车辆被盗的话肯定不是车主的责任,如果我们强调他必须要承担赔偿,对于一个他无法控制的后果要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是法律上是不公平的,更为有效的解决这个办法就像应该建立这种交通事故受害人救助基金,社会救助基金,如果这样一个制度能够在各地得以完全充分地实施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在本案当中,这个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这个基金获得补偿。
主持人:那么周伟峰作为盗窃案的受害人,他就可以不再雪上加霜,周伟峰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所以他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我们继续关注本案的进展。
2009年11月,此案由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周伟峰赔偿死者陈正贵家人6万元。
周伟峰说现在每当看到这辆失而复得的车,他的心情总是很复杂。
主持人:二审法院最终是以调解来结案的,我们怎么看待法院最终的这个调解结果呢?
嘉宾:判决和调解都是人民法院解决诉讼争端的办法,那么在目前来说的话,法院更提倡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
主持人:周伟峰现在是跟对方达成协议,我赔你6万块钱,如果最后那个肇事者找到了,周伟峰能不能主张说让他(肇事者)把这6万块钱再还给我,这钱本来就是应该他出的。
嘉宾:首先应当肯定的就是,如果肇事者被发现的话,那么肇事者是这个事故的直接的侵权人,他应该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周伟峰可不可以从受害人(陈正贵家人)那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陈正贵家人)那取回、要回这个6万块钱,这是不可以的。因为他和受害人(陈正贵家人)之间毕竟是达成了一个调解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且是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周伟峰他可以向肇事者直接要求赔偿这6万块钱。
主持人:感谢王老师带给我们的分析,其实周伟峰和死者都是本案的受害人,我们当然很痛恨那个肇事逃逸的司机,我们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尽早地将他缉拿归案,让他承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我们也看到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明细,相关的救助制度不完善,共同造成了本案的尴尬之处,我们也希望我们的制度建设能够跟进、推进,不要让以后再出现类似事件的时候,法律和当事人都面临这样的尴尬。感谢您收看我们今天的节目,观众朋友们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