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晚上,助跑网在线公开课再次开讲。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的张瑜律师就给大家分享了“如何构建创业公司的股权架构”的主题。
问题一:在进行股权分配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哪些地方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张瑜律师:尽量签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权比例、表决权比例、分红权比例、董监事席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议事规则、违约责任;如果股权有限制或者设成熟期,约定好锁定期和成熟期,隐名还是显名,如何退出。
上述事项都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比如,出资是现金还是技术,技术的话,是劳务还是知识产权,公司法明确劳务不能出资,那么就需要其他股东代为现金出资,这需要约定清楚,否则就容易出纠纷。
比如表决权,是与股权比例一致还是不一致,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如果私下里口头约定一个比例,但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那就容易出纠纷。
分红权如果跟实缴出资不一致,需要所有股东一致同意。
问题二:公司股权结构什么样是最合理的?(员工是否能得到福利?)
张瑜律师:公司股权结构只要能达到有人说了算就是合理的,股东众多,股权分散的结构不是合理的结构。
假设三个股东,45:45:10; 1/3:1/3:1/3; 30:30:40 ;50:30:20,哪个更合理?
假设两个股东,70:30, 50:50, 60:40, 90:10, 哪个更合理?
员工可以在公司发展好的时候得到福利,创业初始,最创造价值并且承担风险的是合伙人,员工和合伙人和公司骨干需要定位清楚,各自需求不同。合伙人是共担风险的,骨干是可以用股权激励的,员工关心的是福利,不适用股权激励。
激励,奖励,福利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问题三: 分配股权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分配股权能给公司带来什么?公司创始人能得到什么?员工能得到什么?)
张瑜律师:分配股权的最大特点,还是保障公司有人负责,有人说了算,能担责。一盘散沙的公司没有战斗力。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好,公司不容易出现僵局,制度建设的好,可以激发公司所有人的潜能,参考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公司创始人需要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从绝对控制到相对控制,一般来说70,50,30是三个关键股权比例。
员工从股权分配中很难说直接得到什么。公司发展好,员工就受益吧。
问题四: 如何计算联合创始人之间的股权分配?
张瑜律师:能保障创始人的控制权的前提下,大家都同意的股权分配就是合理的股权分配。
保障控制权的方式不一定是占有绝对高比例的股权,还可以约定表决权,形成一致行动人,重大事项分层表决等等,与公司治理结合起来。
分配股权最好为将来预留空间,公司后续合作伙伴加入时,不一定要所有的股东一起稀释股权,可以由创始人为将来预留,这样届时只变更创始人的股权即可。
如果实在觉得难以计算联合创始人的股权,一方面可以同行业比较,一方面可以评估联合创始人的市场价值,再对公司做估值,计算股权比例。
问题五: 如果有第三方融入资金(技术),是否也要给他分配股权?如果分的话,特别是技术入股,怎么设计股权合理?
张瑜律师:第三方向公司投入资金或技术,看第三方是什么目标。
如果是投资而非借款,那就承担投资风险,一般这时会有各种让创始人不舒服的投资条款。
如果是借款,一般要求创始人个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有资产的(如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可能要做质押担保,有房产的,可能要抵押担保。
投入技术,如果是以员工身份加入,或许奖金的吸引力比股权更大。
如果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就需要以股权激励。
对资金的进入,股权比例不能太高,为下一轮融资预留空间。并且,最好资金带有其他资源,对公司有价值。任何一个投资人都不希望看到公司里有一大部分股权被已经对公司没有价值的人持有。这很现实。
对技术的进入,如果技术伴随人身,那么可以考虑设成熟期,每年成熟一定比例,这样离职会有所顾虑。如果技术方以知识产权出资,那就直接评估入股。
问题六: 技术入股的股东退出。是否需要将资金赎回股份,而所持有的股份最后由出资金的一方拥有?
张瑜律师:技术入股的股东退出,其实并不能说是股东退出,而是个人离职,不再向公司提供技术。这最好约定在先,对其股权设定成熟期,每服务满一年,成熟一定比例股权,提前离开的,后面的股权就不能得到。
另外,最好约定离职后,所获股权交由创始人代持,技术股东享有财产权利,这样保障的创始人的控制权,同时,技术入股的股东创造了价值的,应当获得相应回报。
当然,成熟期后技术股东离开的,也可以约定回购股权,为将来的技术骨干预留,但回购价格不容易谈拢,建议还是约定大股东代持,以后可以按比例稀释。
问题七:股权大,所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也比别人大。如果公司有问题,是不是按比例承担风险,还是由法人承担?
张瑜律师:确实,股权比例高的股东责任和风险比其他股东大。但是,这在出资时就已经确定了风险最高是多少。
公司制度的创立是一个非常伟大的创新,伟大就在于”有限责任“。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出资为限,以认购股份为限。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是认缴的出资,最多就是投资不能收回,不会再承担额外的风险,除非控股股东把公司当成自己的取款机,破坏了公司独立性,那时就需要”刺破公司面纱”,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一般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可能列入工商黑名单;如果公司涉嫌犯罪,法定代表人要承担责任,但如果法定代表人从未参与公司事务,由实际责任人承担。涉及民事的,如果公司欠账不还,有生效判决了,可能公司进入司法黑名单,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出入境。
问题八: 小公司如果股东就三四个人,两个股权比重差不多的人意见发生矛盾,谁的发言最有决定权?股权大的一方吗?
张瑜律师:股权比例差不多的两个股东发生矛盾,如果还是能够正常表决的话,看其他股东支持谁,还是按表决权决定。比如40:40:20,最终是持股20%的股东说了算。
尽量不要设计这样的股权,鹬蚌相争,权利义务责任需要对等,投入精力最多把所有合伙人召集到一起的人,应当是大股东,一山不容二虎,尤其在创业初期,效率第一,公平第二。
问题九: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差异,是一个侧重资金,一个侧重股权吗?
张瑜律师:股权融资,就是投资人承担股东风险,公司不需要支付利息,但需要付出一部分股权。
债权融资,投资人是债权人,公司需要支付利息,一般需要担保。
现在的股权融资,尤其是风险投资,虽然号称股权融资,但优先清算权,对赌条款,回购权的要求,不低于债权。
而对于债权融资,创业企业并不是债权投资者青睐的对象,风险太高。现在大方向上是将银行借款通过证券市场转成全民投资,所以,趋势上,债权融资估计不会太多。
问题十: 股权架构对以后融资会有什么影响?
张瑜律师:股权架构合理,融资就容易。假设两个股东,一个是创始人,负责公司的全部事项,一个是投资人,除了资金什么都不管,50:50或60:40的股权比例,后续融资就很难进来,因为资金占的比例太高了。我们前面说过,任何一个投资人都不希望一个对公司不再有价值的股东占有比较高的股权比例,同时,投资人希望把钱用到公司,而不是给某个股东变现。
线上交流的最后,张瑜律师说:“股权越简单越好。对于小股东,可以考虑由大股东代持股权;如果投资人要求比较高的比例,同时对赌,创业者业绩达到某个业绩时,投资人减少股权比例,这种情况也存在。这个时候尽量不要拿公司冒险,少融一点钱或者谈部分股权部分债权投资者要求的业绩不一定一致,过早放出大量股权,对公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