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及笔记时间: 2019年3月10日,约4小时;
阅读书本:《通往奴役之路》;作者:【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译:王明毅、冯兴元等);1997年8月第1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P100-P130页;
阅读目标:了解哈耶克其人及世界性声誉的由来,批判性阅读哈耶克思想
阅读方法:影像阅读、慢速阅读
阅读笔记及感想:
阅读2小时,笔记2小时。
第六章,计划与法治
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它自己的个人事务。
法治的基本点是很清楚的:即留给执掌权力的执行机构的行动自由,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在法治之下,防止政府采取特别的行动来破坏个人的努力。(我:完全同意。防止随意执法,依规则行事,让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都在光明之下。)
在已知的博弈规则之内,个人可以自由地追求他私人的目的和愿望,肯定不会有人有意识地利用政府的权力来阻挠他的行动。(完全赞同。这正是我们所向往的社会规则,规则确定,明规则而非潜规则)
在法治下,政府的行动只限于确定那些决定现有资源得以使用的条件的规则,其规则可以预先制定,具有形式规则的特点,不针对特定的人的愿望和需要。(我:政府主要职能在于制定普遍适合的规则,没有特定的目的,目的由使用规则的人自己来确定)
在集体主义类型的经济计划下,政府指导生产资料要用于一定的目的,计划当局不能约束自己只限于给事先未知的人们提供机会,不能事先用一般性的形式规则约束自己以防专断。(我:目的制定也是有必要的,并不认为政府指导生产资料要用于一定的目的有什么不对?但这里的重点应在于如何约束制定规则的人不以权谋私?监督体系很重要吧)
作者认为计划经济在选择目标时,常常必须对各种人和各个集团的利害逐个地予以比较权衡,最终必得由某个人的观点来决定哪些人的利益比较重要。而这些观点就成为了那个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这是由政府的强制工具强加于人民一种新的等级差别。(我:作者推崇的是在普遍适用的规则下,由人民自己来选择各种各样的目的,也就是通过既定规则进行无差别竞争。而政府制定目的则必然有所偏重,对利益所得较弱的人民来说这是一种被迫的等级划定。我个人觉得,这样的说法也不尽然都对。如果世界实现大同,国与国之间不存在竞争,那么在世界范围内制定一个联合的普适性规则是完全应该的、正确的。但只要国与国的界限存在,就必然存在竞争,竞争是要有策略的,听任所有人自由生长、完全散养,它的竞争力一定会是比较差的。在一个国度内我更推崇制定更广大人民利益的目标,生产资源的倾斜,目标也可以视为规则,在共同的目标下进行竞争或者是更合理的,当然一定要进行有效监督。)
再进一步说明它们两者的在实践上的区别:法治,以法律形式定下来的普适性规则就好比“高速公司使用规则”;计划,而计划经济则是通过实体性质命令人民向何处去。前者对任何人的规则都一样,可适用于各式各样的目的;而后者适用于特定的目的及仅有利于特定的人们。
法治,创造的是对一切人都开放的机会,给人们提供他们能够随意加以利用的机会,且这些规则引导下的精确结果是难以预见的,规则使人们能够正确地预测别人的行动。计划,之所以能令政府精确地预见各种行动对某种人的影响,是因为政府在对各种目标进行了选择,这样的无数次的选择很难每一次都保持公正,只要有所偏袒,那么也就是政府将它的评价强加于人民。计划,必然要涉及对于不同的人的具体需要予以有意识的差别对待,并允许这个人做一定要禁止另一个人做的事情。
我的困惑:
在读这一章节时候是非常困惑的,我非常赞同法治社会,反对计划经济。参考前几章中,作者所指的“计划”是指缺乏竞争的计划,这样的计划的确应该被摒弃!
但在这一章节里讲计划是为人民的目标做出选择,我不知道作者所指的目标是什么目标?在读的时候我会不断代入中国现在的情况,比如设定“为人民过上美好生活”这样的目标算是计划吗?这样的计划与法治有冲突吗?难道不是互补的吗?
这世上没有绝对的平衡,所有的事物都是相对的,法治的条款再明晰、公正,也会有高明的人钻法律的漏洞而获利,那么对于那些法律专业知识缺乏的人来说难道就不是弱势群体吗?这也是不公平啊。
前六章读完,我认为作者的宗旨是:要摒弃一切的人为的不公平,大家依据规则来行事,政府也好、企业也好、个人也好;所有人在一致的规则之下,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不受任何干扰地选择自己的目标,按其自己意愿实现自己的价值。
如果我理解作者的宗旨是正确的话,我非常赞成这个观点。现在困惑在于计划与竞争是完全矛盾吗?(我理解的计划是大的目标、大的方针政策有计划,平时执行有法律、法规)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