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被告要求举证期间和答辩期间。
一个健康权纠纷民事案件。代理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其在路上骑电动自行车被告翻倒在地,是被告骑自行车撞倒的。
被告事后报警。因无现场无目击证人,所以交通部门无法碰撞的事实认定,无法作出责任认定。
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即,二审法院认为需要再查一下事实到底什么情况,需要一审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现在是案件按照一审程序,重新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重新开庭情况:
原告当庭宣读起诉状时,对之前起诉的金额进行了变更,对具体的案件事实,也就是原告是如何翻倒的,进行了与之前相矛盾的陈述。
针对原告的这些变更,我方向审判长提出,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我们要求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
审判长准许了我方要求。另改时间开庭。
这个案件,就涉及到作为被告,在庭审时一项具体的权利:对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间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征求被告的意见。
但是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为原告仅对事实做了一下补充,为了案件尽快结案,被告没有必要申请举证期间和答辩期间。
我方指出,原告是对起诉事实进行的根本上的更改,当事人需要准备证据才可以进行答辩。
原告代理人又进行了一些辩解,认为可以继续开庭。
最后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给了举证和答辩期间。因为我们的要求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我们这个案件的情况,就属于本条规定的第(四)项。
因此,我们有理有据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其实在案件过程中,有时候当事人会觉得被动,但是不知道为什么会被动,更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导致的被动。
其实,就是属于自己的一些权利义务,法院在给当事人解释的时候,当事人不理解,简单回答一句“同意”或者“不申请”等,就会让自己丧失一些准备的时间,间接的导致了自己处于被动地位。
就像有些文章说的那样,委托律师,是为了让自己的权利得到更好的维护。
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不要吝啬于向律师咨询。
如果有条件,还是要委托律师参与自己案件的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