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
愿意放弃自由来换取保障的人,其最终既得不到自由,也得不到保障。
一个秩序之所以可取,不是因为它让其中的要素各就其位,而是在这个秩序上能够生长出其他情况下不能生长出的新力量。
当代种种事件不同于过去的历史事件之处,就在于我们不能确切知道它们会产生什么后果。
我们有可能关心的一切社会现象都具有自然属性,然而这不意味着对于我们的目的来说只能是自然事实。
只有在自由主义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自由主义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它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
在社会演进中,没有什么东西是不可避免的,使其成为不可避免的是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