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安北京通报:2020年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廖某君、廖某海等4人被我市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经查,廖某君和廖某海系姐弟关系,与其家人长期在意大利经商。2月下旬以来,廖某君、廖某海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家庭成员中存在不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的情形,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
3月6日,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北京警方将紧密依托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筑牢防范疫情境外输入的防线,对于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坚决打击。
怀向阳律师表示,目前依然处于疫情防控的紧要关头,全国上下正在展开“地毯式”的排查,但总有个别人心存侥幸,面对排查,隐瞒病情和经历,各地警方对此类行为严惩不贷,目前已有多人因故意隐瞒新型冠状病毒病情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21日凌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对于本次疫情,202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怀向阳律师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了对比、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满足以下条件:
1、已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或者确诊是病原携带者,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措施,故意进入公共区域或公共交通工具的,不论是否造成实际传染,均构成犯罪。
2、被定性为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措施,故意进入公共区域或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冠病毒实际传播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条件:
新冠肺炎的疑似病人,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在尚未确诊时,拒绝接受排查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的过失,造成新冠病毒的实际传播,导致他人被确诊感染,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没有确诊,也没有被列入疑似病例及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故意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轻信的过失,导致了病毒的实际传播,造成他人感染,或者虽没有感染他人,但是造成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