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起律师?作为普通人,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样的形象,贯穿于名利场中,颠倒黑白,还是衣冠楚楚,口若悬河?抑或香车宝马,一副有钱人的模样?
作为律师,我们承受了外界太多的误解。
我很少逢人就说我是做律师的,如果别人主动问起,我也是一笔带过。我最不喜欢别人的反应就是:哦,做律师,好职业,赚大钱。仿佛律师跟市侩是划上了等号。
每个人都有自己追求幸福的权利,每个人都拥有过更好的生活的合理欲望,每个人又都在尘世中苦苦挣扎。但如果,生活只有这些,是不是也太过机械和呆板了?
也许这是一种书生意气。但,从律师这个职业的名字来看,所谓“学高为师”,难道不应该有那么一点点、活着之上的,高尚的动机,一丝丝不同于世俗之见的深刻与超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大都市里做律师日久,就容易迷失,容易迷失在城市的尘网和欲望的陷阱中。我们大多数的时候能够做到第一项,对于第二项还能够勉力支撑,第三项,则渐行渐远渐无书。
一名律师的首要价值,就是能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正因为我们不是作为普通的受托人的角色,而是作为“法律之师”,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这就决定了我们律师天然的社会属性,天生就蕴含有社会价值。
有人把我们律师等同于古代的“讼师”,“诉棍”,等同于调词架讼、娴熟官司之辈。事实上,现代律师与古代的讼师最大的不同,就是一个是无底线的,一个是有原则的,一个是无操守的,一个是有坚持和信仰的,一个是市侩世俗唯利是图的,而另一个,则是除了自私之外还拥葆法治良心的。
做律师日久,越来越觉得,倘以优秀的律师为目标,在价值层面,就是要善于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首要价值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社会价值之间做好平衡。当然,有时候,这一社会价值是独立存在的。
上周我帮忙我亲戚处理了一个工伤的案件。
案件情况是这样的:他的公司是做消防安防工程的,有一个民工在他们那里出了事故,后来鉴定为八级伤残。当然,出了这档子事情,谁都不愿意,在这个民工出事的初期,公司积极赔偿,垫付医药费,花费了近十万元,但利益攸关一旦大了,人们心里都会打鼓。
后来公司和民工因为一些事情就闹掰了。于是理所当然的就是打官司。工伤的案件,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光劳动关系的官司,他们就打了一年,一审二审,都是公司败诉,法院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然后就在这一事实基础上接着,八级工伤索赔,继续劳动仲裁、一审、二审……
也许这就是惯常的套路了。我那个亲戚,心里也是震怒的,本来嘛,这出了这档子事情,心里就不痛快,然后对方一声不响,就把公司给告了,还连吃败仗,接连败诉,换谁,都气人。更何况,人家还大小是个老板呢?在确立劳动关系无疑的基础上,他们竟然还是想着继续否认、甚至采取一些不正常的手段来逃避这个官司,逃避这一场债务!
对方这个时候已经继续申请劳动仲裁了,索赔有大概四五十万(因为这个民工工资比较高,而且公司这边没有为其购买社保和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上工伤赔偿,总额度就比较高)。
由于他们对之前的律师并不是太满意(当然这也许并不能完全怪律师,其实我很疑惑为什么这个法律关系不太复杂的案子,他们之前反复拖时间,难道是之前的律师迎合我那个亲戚的想法?斯人之境,无从感知),就找到了我。我做律师之前在企业做了数年的法务,所以我非常明白理解他们企业主的思维和心中的想法,然而我作为一名律师,又不得不负责任的如实相告,我说:赔偿是跑不了的,因为劳动关系已经确立,工伤等级也鉴定过了,无非是早或者晚,赔多或者少的问题,不要做一分钱都不出这样的幻想。即使劳动关系没有确立,人家在你的工地上出了事情,即使是劳务关系或者是其他关系,你仍然逃脱不了法律责任,这不是否认劳动关系就能减轻你们责任的。至于你们的那些小九九,那些气话,说一说和想一想就成,别做。
由于我们的亲戚关系加上我说的确实在理,他们同意和对方谈谈。
后来我当然也参与了谈判,对方是很朴实的一个汉子,最终,调解为20万元(这一额度在法律底线之下,但主要是对方能够比较早的拿到钱)。皆大欢喜。
还在大学的时候,我们受的教育是不能调词架讼,就是不要唆使别人打官司,等毕业了做律师,才越来越明白,在巨大的利益面前,要赢得一点坚守的体面,实在是不容易的。
然后也是做律师之后,又越来越明白,在巨大的利益之外,我们其实应该还赢得一点坚守的体面。那不是别的,正如人作为人应有的人性,律师,也有律师的“律性”,否则就不应称其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