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住在某小区三楼,因为丈夫在外地工作,所以陈女士都有几个月不在家。在一次离家几个月后回家,陈女士发现自己家被水淹了,到处布满污水。
陈女士急忙联系物业公司,物业切开陈女士家卫生间排水管道后发现,管道里堆积大量非正常污物无法排出。
由于楼上还有4户人家,陈女士也没法分清到底是哪一家乱丢垃圾导致的管道堵塞,于是,陈女士将楼上业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都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排水管道中的大量非正常污物是管道堵塞的主要原因。陈女士及其楼上的业主共同使用该排水管道,大家共同负有管理、注意的义务。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陈女士对自身房屋未尽到注意义务,承担30%的责任。且陈女士楼上的业主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楼上业主需要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我们再来看一个案例,同样也是陈女士,其购买了某小区5楼房屋一套,陈女士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购买了衣柜等家具,但是装修好并未入住。由于小区主管道堵塞造成其家中卫生间返水,导致新房被淹。
事后,物业公司切开下水管道后发现了混凝土块、塑料袋等堵塞物。为了追回损失,陈女士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及楼上26名业主一并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我们国家是二审终审制,所以我们直接来看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就可以了。
二审中院审理后认为:陈女士虽认为楼上业主均存在丢弃、遗留异物的可能性,但对于具体是谁实施了上述行为并不能明确。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楼上业主实施了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将实施行为的“可能性”推定为“确定性”,并由此推断楼上业主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故楼上业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样都是原因不明的下水道堵塞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不同的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前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楼上业主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楼上业主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后一个案例中法院认为不是楼上业主而应该是原告即陈女士负有举证义务。大家可不要小看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一旦举证不能,你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中国是成文法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不同的法院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同,会出现这样类案不同判的问题。对此,我认为下水管道属于公共管道,每个人对于位于自己那部分管道具有管理、维护、注意的义务。一栋楼所有人都使用了该公共管道,对于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多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以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而不是将责任归咎于任意一方是不是更适合?
另外,作为起诉的陈女士一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最好将物业现场清理过程及清理的物品拍照作为证据留存。既然陈女士认为楼上业主负有赔偿责任,有上述证据可以更有利于法院找到确定的侵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