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修复路在何方?——权利保护的视角
作者:娱乐法俱乐部(同名微信公众号)
无论时代如何变幻,书店中总会为四大名著、马尔克斯、托尔斯泰等保留必要的领地,不仅仅是商业上的诉求,也为守护一片精神领地。
作为第八类艺术的电影,也理应为古老、经典的成员,留足生存的空间。但是,因为电影不同于图书,其呈现的方式,更为复杂,也有更高的技术要求,其保存更为困难。因为,早期的电影,都是通过胶片拍摄方式呈现。
虽然可以有相对较高的清晰度,但因为胶片对于储存的要求极高(温度不高于-18℃,湿度不高于30%),而且极容易燃烧,且一旦燃烧几乎就意味着彻底损毁。据统计,已经有超过50%的电影永久遗失,无声电影中这个比例更是高达95%。因为保存环境的原因,即使留存下来的老电影,往往也伤痕累累,观看体验极差。
在这种情况下,电影修复应时而生。
一、电影修复是如何实现的?
电影的修复一般包括六大步骤,中影的电影修复中心就包含六个小组,分别是胶片扫描组、画面修复组、调色组、声音修复组、生化合成组、输出组。简单地说,一部电影的修复,需要先找到老电影的原始底片及各种拷贝,然后将其浸泡在化学试剂中,使得胶片的表面形成一层薄膜来填补胶片上的沟槽。然后对上述胶片进行数字扫描(扫描速度大约是一秒18帧,相当于正常放映速度的⅔)。然后将扫描获得的画面进行修复、调色、调音等。
因为修复的宗旨是保证可以“修旧如旧”(这一点与文物和古建筑的修复一致),色彩、声音的呈现要反映当时的时代背景,所以,修复工作不仅仅需要技术的支持、时间的付出,还需要对电影拍摄的背景有足够的了解,以及相应的艺术修养。相对枯燥的工作,可能还需要一份喧嚣中的平心静气。
二、老电影修修复的价值何在?
1、经典老电影,是艺术的瑰宝,应该被保存、流传
从卓别林的《摩登时代》到奥黛丽赫本的《窈窕淑女》,从蔡楚生的渔光曲,到袁牧之的的《马路天使》,老电影虽然老,但经典依旧。
所以,修复老电影的价值,首先在与保存和传承经典的艺术。经典艺术,横亘在漫漫历史长河中,是人类共同的财富。我们国家在2006年开始实施“电影档案影片数字化修复工程”,斥资2.8亿,计划5年5000部,陆续把中国4万部老电影胶片做数字化修复、存档。
如下是中国电影资料馆“电影修复”版块:
2、电影修复有“利”可图
世界影史上,并不乏电影修复后,再次上映的情况。2009年王家卫导演的《东邪西毒》在内地修复重映,取得近4000万票房的佳绩。2012年《泰坦尼克号》修复和转3D后重映,内地票房超过10亿。另外王家卫执导的《旺角卡门》等9部影片、张艺谋的经典名作《红高粱》等也有准备修复后再映的打算。
不仅是上述不太“老”的影片,可以借修复之机再火一把。半个多世纪前的老电影,如1927年上映的默片《奋斗》、1947年上映的《一江春水向东流》也都修复后在多家电影院上映。
视频网站也不甘寂寞,爱奇艺公布了“全球经典拷贝修复技术”和“经典电视剧数字化修复工程”,对《白毛女》、《地道战》、《马路天使》、《护士日记》等经典作品进行修复。
(爱奇艺联合新派系修复电影《护士日记》入围戛纳国际电影节)
另一个巨头优酷也在2018年启动了“经典影视剧修复计划”,对大量经典电影和电视剧进行修复。
三、著作权法视野下的电影修复——权利保护
“电影修复”这一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如何评价,可能会成为电影修复权利保护的肯綮。
1、基于著作权法权利解释的视角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共规定了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遍览上述权利之法律界定,“电影修复”这一行为,似乎仅仅在第17项权利即“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上有可以解释的空间。
虽然对于这一兜底权利,司法实践中并不乏主张的情形,但鲜有明确的司法认定。在新浪诉凤凰侵犯体育直播案件(体育直播第一案)中,虽然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权利属于“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但该认定在二审中被否定。在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2014)民申字第544号案中,虽然当事人主张过该项权利,但最高院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评判。
当然,向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大胆探索的海淀法院,认定过上述“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是著作财产权的兜底权利,当权利人主张的权利无法归入其他任何财产权项,且有提供著作权保护之必要时,可适用该权项进行保护,但同时也认为,对这一兜底性权利条款的适用应采用严格的标准,即只有在对相关行为不予禁止将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形下,才可适用该条款,否则将对著作权权利法定原则造成不当影响。
而“电影修复”这一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解释,被视为“应由著作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而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应综合考察对“电影修复”,是否有提供著作权保护之必要。
考量“电影修复”之技术要求、工作投入(一部两个小时的电影,大约180000帧,许多损毁严重的老电影,修复量可能高达几千帧)以及资金投入(修复一部电影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像《星球大战》这种对修复要求极高的电影,其一个片段的修复成本就可能高达上百万)。
同时,电影不同于实体财物,在网络时代,复制成本极低,不太可能通过《物权法》等方式获得权利保障。因此,如果不能给与版权法的保护,似乎说不过去。
但是,如果可以将“电影修复”归入“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又会出现一个新的问题。对于《泰坦尼克号》、《阿飞正传》等尚在版权保护期的电影,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尚在版权保护期内的作品,版权人也可以5-16项权利获得保护)。但是对于上映已经超过五十年的作品,已经超过了五十年的版权保护期。
2、基于著作权法“作品”创作的视角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已经过版权保护期的老电影,“电影修复”这一行为如果能归入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只有从“创造新作品”这一视角突破。如果修复后的电影,能被视为“新作品”(演绎作品)获得保护,意味着修复行为本身具有“独创性”(基于原有作品创作出了独特的内容或形式)。例如,根据《三国演义》改编的《水煮三国》等。
但是,“电影修复”的独创性,似乎很难get到。因为,电影修复的宗旨就在于“修旧如旧”,那么,似乎意味着,“独创性”越低,效果越好。不能说其中没有创造性的劳动,但创造性劳动本身,似乎没有创造“独特性”,进而可能很难认定是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
一方面,电影修复,意义重大,而且其需要大量的时间、资金投入,以及情怀贡献和青春奉献;但是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过版权保护期的修复作品,修复后似乎又很难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领域。而通过其他法律保护,似乎又显得不是特别理想。修复电影,在产业开始起步的时候,却在法律上遇到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障碍。
3、更高清方式呈现的老电影,并不能绝对被排除《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更高清的方式呈现的老电影,不应被排除“独创性”之认定。虽然,相对于原版,修复版呈现内容、方式、逻辑结构完全一致,但是,因为修复版画面呈现具有更高清晰度。如果将一部2小时的电影分解为180000帧独立的画面,则修复版电影呈现的独立画面与原版电影的画面是不同的。而且这种不同,是有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参与其间的,并非简单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因此,即使不能被认定为存在创作“新作品”的独创性的高度,至少也应获得的类似于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保护。
另外,笔者认为,如果网站通过采购获取了修复版“老电影”相应权利,并通过自己网站向用户提供,并因此可以获得收益或竞争优势,不排除被认定为法律上可以保护的利益,例如经营利益,进而存在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权的空间。相信,爱奇艺、优酷等视频网站既然敢大规模、大资金投入修复老电影(其中很多原版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也应做过必要的权利论证。
总之,对于老电影修复的权利保护问题,当前鲜少探讨,更少司法实践。但是随着这一领域的崛起,法律有必要给与必要的重视。毕竟,新兴经济的崛起,以为着竞争,对竞争的裁判或定纷止争的基础,在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