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资本认购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前提下,为合法有效,缔约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而目标公司的其它关联交易风险不属于资本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不履行合同一方,无证据证明目标公司其它关联交易风险属于新增资本认购协议的先行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约定:
A公司和C公司全体股东已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就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事宜作出详细约定。
A公司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的同时,拟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B公司愿出资1亿元认购A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认购价格10元/股,认购数量1000万股。
本协议生效后,B公司在收到A公司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后,按该通知书确定日期将认购款项一次性支付至A公司指定账户。
A公司应当于募集的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将B公司认购的股份计入B公司名下,以实现交付。
若B公司非经A公司同意解除本协议或未能按照本协议如期履行足额交付认购款项的,即构成违约,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
2015年3月1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约定:
B公司追加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9000万股。追加认购后,B公司总共以现金方式出资10亿元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价格10元/股,认购数量1亿股。
本补充协议系对《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有效补充,未尽事宜以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2016年6月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告知函》:
根据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A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证监会予以审核通过并出具批复,批复有效期至2016年7月14日。
为在批复有效期内顺利完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现告知B公司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认购款项,因B公司仍未支付上述款项,特致函提醒尽快、如期足额交付认购款项。
2016年6月30日,B公司向A公司发出《告知函》:
根据双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募集配套资金将用于安泰钾盐100万吨扩建项目建设及补充铺底流动资金。
经了解,该项目目前的进展现状未达预期,建设项目总资金约6亿美元中的大部分金额尚未得到落实,项目未来前景不明朗,而且钾肥市场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发生了超出预期的不利变化。B公司决定在证监会批复的有效期内不认购A公司上述拟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016年8月26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出《关于B公司违反股份认购协议告知函》,内容为:
根据相关协议,B公司认购A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亿股,支付股份认购款10亿元。A公司在批复有效期内多次告知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认购款项。但B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书面告知A公司在批复有限期内不认购。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亿元。
2014年7月,研究院(一)根据E公司的委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综合评价:安泰钾盐项目可行,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建议投资方尽快实施。
2014年8月22日,A公司与F公司等十家单位签订《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约定A公司以向F公司等十家单位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其合计持有的C公司100%股份,并向B公司等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D公司系C公司全资子公司,E公司系D公司控股子公司,D公司持股比例9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F公司等十家单位成为A公司股东,C公司成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A公司从而间接持有D公司100%股权并持有E公司90%股权。
2014年8月26日,A公司发布《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内容包括:
本次交易方案,A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F公司等十家单位合计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并向B公司等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支付本次交易中介费用后用于E公司的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
2014年11月4日,资产评估公司(二)根据A公司和F公司的委托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C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7月31日的公允市场价值为345800.63万元。评估结论没有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本次评估是在C公司、D公司和C公司的经营活动未来不会发生重大改变即持续经营的假设前提下进行的。
2016年12月研究院(三)根据A公司的委托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
可研报告引述的安泰钾盐资源储量可信,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条件论证充分。可研报告提出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法存在缺陷。可研报告存在时效性问题,报告阐述的钾肥市场分析数据已与目前钾肥市场行情严重背离。可研报告提出的项目实施计划未能如期实现,且施工进度安排和工期衔接缺乏合理性。钾肥市场持续低迷,项目的总体开发进度以暂缓为宜。
2015年7月14日,证监会向A公司作出《批复》:A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已经该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核准A公司向F公司等十家单位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2017年3月27日,因F公司等十家单位未达成2014年8月22日签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中净利润数额承诺,A公司向法院诉请十家单位承担业绩补偿责任。
同日,A公司向法院诉请:确认A公司、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解除;及判令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亿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解除;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亿元。
律师实务总结
本案是A公司以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方式募集安泰钾肥项目的配套资金,双方在股份认购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故为典型的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争议焦点:一、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构成违约?二、违约责任的如何承担?
[if !supportLists]一、[endif]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否构成违约?
首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其次,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以自有资金10亿元认购A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1亿股,为A公司向C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和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是同时进行的,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证监会已批复同意A公司向C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并通过非公开发行新股募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且A公司已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了C公司100%股权。B公司依约应向A公司支付10亿元以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1亿股。
再次,A公司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向B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B公司支付10亿元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B公司向A公司发出《告知函》,决定在证监会批复有效期内不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其行为是否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前所述,本案安泰钾肥项目与募集配套资金具有关联性,但涉案认购协议与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C公司100%股权是同时进行的,并没有先后履行顺序。被告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认购协议约定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投入是以A公司与C公司全体股东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履行为前提。且A公司向B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是为A公司购买C公司100%股权募集配套资金,而安泰钾肥项目100万吨扩建工程不属于涉案认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因而,A公司是否按计划建设安泰钾肥项目100万吨扩建工程不属于涉案认购协议项下应履行的合同义务。故,B公司主张的不安抗辩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认购A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构成违约。
二、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补充协议》关于认购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故,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亿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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