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方名下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后又将房产用来还债,未成年子女怎么保护自己的权利?
前几日接到一个妈妈的咨询,她与前夫离婚了,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其8岁的儿子,儿子归妈妈抚养。
后来有人拿着一纸还款协议来闹这套房子,原来是前夫欠下巨债无力偿还,将这套房子以“以物抵债”的形式,作价70万还债了!这时候妈妈急了,已经赠给孩子的房子,怎么说抵债就抵债了呢?孩子的权利怎么保障?
妈妈们别着急,孩子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案例,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荣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法院明确指出,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执,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就是说赠与孩子的房屋,作为赠与人一方的监护人在没有变更房屋登记之前,也是无权撤销的。
所以,这位妈妈的疑惑可以解开了,只要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一方,该赠与就不得撤销,“以物抵债”的债权人也无权拥有此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