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1.大风厂因贷款需要,从山水集团借款500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约定日息为4‰,借期六天。蔡成功作为大风厂的法定代表人,将大风厂的股权质押给了山水集团。
2.大风厂系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其中蔡成功持股60%,工人合计持股40%。
3.京州法院判决,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质押协议,直接判决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
关于这个判决,通过《人民的名义》剧情来看,一审京州市中院是按照简易程序进行的审理,二审汉东省高院亦维持了该判决。那么,该判决是否有问题?
该判决问题大了!
首先,简易程序问题,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本案一审是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显然本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其次,蔡成功假冒员工同意股权质押的授权。很明显,根据剧情所知,双方均明知该授权是伪造的,陈清泉作为主管副院长也知道这回事。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工人的授权认可,蔡成功是没有权利处分工人的股权的,而山水集团亦不构成善意。
最后,也就是最重要的一点。先看看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吧。
《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上面这个规定就是法律上常说的流质条款,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这样的流质条款或者流质契约是无效的。无效的!
也就是说,按照法律的规定,即便双方合同中有约定,即便工人的授权是真实的,大风厂还不了山水集团的钱,就把股权都给山水集团,这个约定也是无效的。
既然约定无效,法院直接判决山水集团取得大风厂的股权当然就是错误的了。
山水集团和蔡成功之间的以股抵债条款是无效的,大风厂的股权不能直接判归山水集团所有。
当然,这个判决里的事何止这点啊!
按照剧情所交代的事实,工人没有授权,因此,工人质押股权一定无效,那么,蔡成功质押自己股权的行为怎么理解呢?当然,自己质押自己的财产,当然可以了。可以是可以,但也不能违反流质条款无效的规定。
《担保法》第71条说了: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也就是说,在大风厂还不了钱的情况下,蔡成功60%的股权是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的,当然,持股的工人是有优先购买权的。
如果工人没钱,怎么办,山水集团完全可以在拍卖中自己买下来啊(只要愿意出高价,竞买总是可能的)。按照蔡成功股权的价值,如果这个大风厂名下的土地真值10个亿的话,最终的结果应该就是山水集团、蔡成功和工人三方持股大风厂了。
如果这样,会不会更热闹?!
最后,再说一点。日息4‰,什么概念,年息就是146%。我的乖乖,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说了,民间借贷最高保护到24%,24%-36%的利息靠自觉。超过36%想都不用想,绝对不可能判决给。大风厂借款的利息绝对是高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