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创业者想合作开公司,一般来说,都会签订一份股东协议,对于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然后开始注册公司,我们知道,注册公司势必要制定公司章程,而现实中,我们去工商部门注册公司时,一般都得按照工商部门的要求采用他们的提供的电子版章程格式来进行填写,也就是说我们创业者在对外登记的公司章程中一般仅能采用工商部门的格式模式,一直以来,工商部门这样一种做法也一直受到创业者以及法律从业者的诟病,因为采用了工商部门的章程模板必然就无法对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进行规制,所以现实中会出现很多公司的章程与股东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而这种不一致的情况也带来了很多不确定性,随之而来就是大量的法律纠纷。
案例:毛总、伍总、康总三人看中了环保袋免费发放机这一项目,三个人之所以做这个项目,还得从毛总说起,毛总本来是为国内某知名小区做供应商的,合作多年,他和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李总的关系非常之好,经常称兄道弟,有一次毛总在和李总吃饭的时候,李总说起来一件事,让毛总心生向往,李总说最近我们小区要安排几台环保袋免费发放机,一个人每天通过手机扫码可以扫六次,可以领取六个环保袋,之所以小区要放置这些机器,是因为我们了解到国家已经规划好在一年之后不允许人们再使用非自然降解的垃圾袋,目前只是前期推广和宣传阶段,我们使用的环保袋是某知名药业公司提供的,是国企,现在为了提倡使用环保袋,国家免费给商家每个垃圾袋补贴五分钱,等于说,是赚国家的钱,另外,这个环保袋免费发放机上面还可以投放广告,还有广告的收益,不仅如此,每个人通过手机扫描后都要关注一个公众号,这个公众号还可以吸粉,公众号上面的广告被点击后,商家也会有广告收入,这样一来你的收入就不少了,而且机器成本很低,只要一两千块,两三个月就回本了,毛总感觉这个项目确实不错,于是就想着怎么样运作起来,毛总认为这个项目运营需要资源方、资金方还有技术方,毛总自己可以说是资源方,李总作为他的后方团队可以保障他们的项目在小区内开拓,而毛总自己却没钱,原因是自己前两年搞新的项目赔了不少钱,这样就找来了资金方好友伍总,伍总又介绍了懂互联网技术的康总,四个人多次开会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公司未来战略,股东的占股情况,而对于占股情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想法,而毛总很明确自己的股权要占三分之二以上即64%,伍总出资29万占股26%,技术方康总出团队研究程序和技术维护占股10%,伍总出钱,康总出技术,毛总出力和资源,也就是说毛总负责公司筹办和这个项目的运营,资源的对接等等工作,考虑到这个项目主要依赖毛总背后的资源,伍总和康总也都同意了这样的分配,三个人签订了股东协议对此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是在注册公司的时候,由于使用了工商局的章程模板,注册资金500万,三个人的股权是按照原先的64%,26%和10%来设定,每个人出资比例为320万,130万和50万。毛总对此也没有过多在意,以为三个人签了股东协议都已明确了股权分配,但是没想到的是,公司在注册之后就开始烧钱,毛总决定加大投入,不断地投入机器,伍总的投入的几十万根本不够用,而最重要的是小区里面的居民对于这款机器毛事并不感兴趣,由于小区里买菜最多的多为老人,老人也不太会用智能手机,用起来特别麻烦,对此很多机器都成了摆设,看到项目很难实现收益,毛总想着要及时止损,还是赶紧结束吧,于是商议着注销公司,但是公司注销前还欠着一批机器款有二十万元,供应商听到他们项目黄了,也立即启动了起诉程序,最终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公司的机器设备已经不值钱,无法支付债权人的债权金额,于是三名股东也被列入被执行人,三人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来承担责任即毛总支付320万元,伍总支付130万元,康总支付50万元,三个人对于这样的结果非常不满,于是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认为三人股东协议约定的出资金额只有29万元,且毛总和康总不用出资,法院对此认为股东协议仅为对内协议,仅能约束协议签订者,章程是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对外应当以章程为准,对三人的异议全部予以驳回,最终三人列入了失信名单。
律师点评;本案当中对三名创业人员可谓是踩了大坑,对于毛总和康总来说本意是不用出资的,但是却要承担如此巨大的赔偿,对于伍总来说本身仅在29万元内承担责任,但是却要偿还130万元,对于每一个人都是一次惨痛的教训,这里面最大的坑就是股东协议和章程不一致的情况,股东协议和章程不一致的情况,在我们周围创业者来说还是很普遍的,因为在我们注册公司的时候,工商部门要求我们使用模板,即严格按照出资比例来划定股权,这与当今经济发展其实是不一致的,因为很多时候,合伙创业不仅靠的是资金,但是目前注册公司也必然要按照工商局的要求签订章程,尤其对于不用出资金的一方,往往面临着被要求按照章程实缴资金的法律风险,司法机关对此也多有争议,有的认为章程在股东协议签订之后,是对股东协议内容的修改,以后签订的章程为准,这样对于股东的真实意愿就是一种否定,而如何消除和规避这样一种现实的矛盾呢,我们建议创业者在签订股东协议的时候应当约定清楚,股东协议和章程不一致的要义股东协议为准,另外章程在备案后,各位股东也可以再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可以按照股东协议的内容对章程进行相应的修订,这样修订案就和股东协议保持了一致,尤其是对于公司内部的治理机构,比如三会的议事规则等等,有特别的约定要及时进行修订。
法条链接:《公司法》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