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有土地上,还是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现实中不少居民在建设房屋时都会预留部分土地作为院落或空宅使用,院落不仅可以养花种树,还可以用作菜园种植蔬菜。总体来说,院落在拓展居住空间,提高生活水平和质量等方面意义巨大。
一旦公民建设在国有土地上或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列入被征收范围,那么对于被征收人长期居住、使用但没有加盖房屋的院落和空宅在征收中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呢?答案是肯定的,具体依据如下:
【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
【补偿条件】
1、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土地上的院落或空宅,在提供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证据能够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补偿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6号)的规定,对于院落或空宅的补偿标准为: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而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