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日益蓬勃发展的网购交易,因网购而发生纠纷的案例逐渐增多。在各类纠纷中,如何认定网购价格欺诈已成为法院争议的焦点。
先说明一下,在2001年,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规定》,2015年《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构成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
在认定卖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判意见并不一致。
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卖家的行为已被行政机关认定构成上述规定所指的价格欺诈行为,则可以直接认定其构成价格欺诈;也有法院认为,可以直接适用该规定及相关解释,以判断卖家是否构成价格欺诈。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网购交易中,消费者并不必然处于交易信息获取的弱势地位,其在到货后才查询成交记录的行为未尽必要注意义务,也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交易习惯,而作为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解释,并不能作为民事案件中判断价格是否构成欺诈的依据。
那么,应如何判断网购交易中是否存在价格欺诈呢?
消法所调整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在消法第55条作为合同欺诈的特别法条款,没有对欺诈的构成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对欺诈的解释应当遵循民法中欺诈的一般规定,即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及相关解释进行。
而上述规定是在线下实体店交易为主,并非网购交易蓬勃发展之时,且其内容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在功能、目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不同,行为人就同一行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也不同。因此,上述规定及解释不能作为认定网购交易的依据,其而只能作为参考。
其实,在这类纠纷中,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认定商品的原价。
从消费习惯看,线上线下交易并非完全独立,不乏先到实体店试穿试用,等网上有折扣才购买的顾客。而从线上线下的融合趋势来看,二者也不可能完全分离。
因此基于网购消费者的购买习惯,及线上线下产业融合的趋势,同一经营者在同一时段于实体店及网店经营同一产品,其线下实体店的交易价格能够作为认定网上商品原价的依据。
此外,当经营者提供的历史交易信息比较开放,消费者能够以低成本获知此前的交易信息时,不应认定经营者存在隐瞒真相的行为,更不宜认定欺诈。
参考案例: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50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