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学习张明楷教授《诈骗犯罪论》,按照诈骗罪的基本构造,诈骗行为首先表现为欺骗行为。
张明楷教授从五个方面来论述欺骗行为:欺骗的实质、欺骗的内容、欺骗的方式、欺骗的类型、欺骗的程度。
今天学习欺骗的类型。
从昨天的学习中,我们知道欺骗的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但是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根据受骗者事前是否存在认识错误,都可以将欺骗类型分为两种:
存在这两种欺骗类型:
一是在他人没有任何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二是在他人已经由于某种原因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在司法实践中,欺骗通常表现为前一种类型,后一种类型相对少见。
《诈骗犯罪论》认为,之所以肯定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认识错误的行为属于欺骗行为,是因为这种欺骗能够成为使受骗者处分财产进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
基于此,该书从作为的欺骗和不作为的欺骗两方面论述,成立这种类型的欺骗行为应该具有一定的限制。
首先,就作为的欺骗而言,在他人已经陷入了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成立欺骗行为:
(1)他人虽陷入认识错误,但在原本可以立即发现认识错误的状态下,行为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其不能或者难以发现认识错误而继续维持认识,进而处分财产。
比如,乙在古玩店买物品,误以为某民国时期的普通物品为清代文物,其一边向店主确认是否为清代文物,一边查看物品。因为该物品上印有“民国十年制造”字样,所以乙立即会自己发现该物品非清代文物。但店主甲马上走过来一边用手指掩盖物品的制造年份,一边声称是清代物品,乙信以为真,甲将物品包装后交付给乙,按清代文物收取货款。甲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2)欺骗行为进一步强化他人的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
比如,B在书画市场购画时,以为标价很高的某幅画为名家亲笔画,同时也心存怀疑,未下决心购买。但店主A拿出虚假证据证明该幅画为名家亲笔画,使B的认识错误进一步强化,从而以高价购买了仿制品(名家亲笔画诈骗案)。A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就不作为的欺骗而言,在他人已经陷入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使他人继续维持或者强化认识错误,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
比如,首饰店将真金首饰与镀金首饰并陈橱窗中,顾客以为镀金首饰为真金首饰而提出购买购买;店员不履行告知义务,以真金首饰价格出售镀金首饰的(镀金首饰诈骗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他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不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而且行为人对于他人的认识错误没有说明义务,只是单纯利用他人的认识错误取得财物的,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比如,顾客在商店购物时,店员多找钱给顾客,顾客当场就发现店员多找钱,但没有告知店员。顾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