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这一章中提出了一系列互相排斥的概念“结构”和“过程”,“状态”和“事件”,“稳定”和“变化”,主张现有的社会理论对于每组概念都采取了非此即彼的立场,在讨论“信任”时就出现了理论上的困难。
作者首先引入了“时间性”这个概念,指出在讨论“信任”时必然牵涉到如何去理解“时间性”,而现有的社会学理论中和时间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结构”和“过程”——有其根本不足之处。
作者再次引入了“客观时间”这个概念,通过主观性认知所建立起来的“客观时间”,是人们共同体验时间的基础。这客观时间中事物被分成两类:“状态”和“事件”,事件被固定在某个时间点上并且和当下经历无关,因此独立于过去现在将来,状态是在时间状态中持续的不变,尤其适合于“持续的真实当下”——不断流逝的过去以及可以预期的将来。
作者进一步指出,状态的“确定性”只存在于“当下”,也只能在“当下”获得。信任亦是如此,只能在当下获得并维护其“确定性”,因为过去和将来都是未知的,因此,信任一定是“状态”而非“事件”,因为一切信任的基础植根于当下的“在事件中所具有的不被破坏的整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