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16 闫安
反馈意见如下:
一、《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概念界定与规范表述问题
2020年2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2020年6月执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提出“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建议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规范表述为“国家建立以公益性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非营利补充医疗保险、慈善医疗救助,营利性商业健康保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理由如下:
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了“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故《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应该强调和明确公益性原则。法律层面保持一致。
2、《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均涉及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由于“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是针对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部分进行二次报销和保障,其中,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政府主导的防止因病返贫致贫依托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筹资方式,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雇主举办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同样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绑定,因此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天然同盟军”,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部分。因此,从性质上,补充医疗保险“非营利原则”与基本医疗保险是“公益化原则”相一致,与政府举办并负责筹资的基本医疗保险及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不限于“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模式相统一。也与《慈善法》“开展慈善活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要求相统一。
3、营利性商业健康保险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包括市场化运营、合同化管理、个性化服务的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以及医疗意外保险等。
二、在上述一的基础上,调整《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筹资和待遇”的章节体例
——建议第一节为“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第二节为“补充医疗保险”,第三节为“商业健康保险”。
理由如下:
1、《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筹资与待遇,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与第二节“多层次医疗保障”概念内涵外延逻辑重复和冲突,因“多层次医疗保障”就已包含了“基本医疗保险”。
2、按照如上三节体例设置,可以有效区分第一节的政府主办公益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主干部分和医疗救助兜底部分,第二节的非营利、准公共品属性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相衔接的补充医疗保险部分,以及第三节的鼓励发展的市场化、合同化、个性化的商业健康保险部分。
3、如此体例表述,既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相适应,也具体化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内容。可以充分体现《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要求,即“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医疗救助等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三、建议补充完善第五章“公共管理服务”中第四十七条内容
“区块链是核心技术自主创新重要突破口。”在第四十七条原有内容基础上,即“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推动数据有效共享、运用,实施大数据实时动态智能监控,规范数据管理和应用权限,保护信息和数据安全。定点医药机构有关信息系统应当与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建议补充“支持和鼓励跨部门协同探索研究区块链在医疗健康领域应用场景,加快研究制订医疗健康领域区块链信息服务标准,加强规范引导区块链技术与医疗健康行业的融合应用。加强数据互联互通和数据溯源,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医疗联合体、个人健康档案、电子处方、药品管理、医疗保险、智慧医院管理、疫苗管理、基因测序等方面的应用。”
这样,可与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全民健康信息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意见》相关政策内容保持一致和同步。
四、建议具体化和补充完善第五章“公共管理服务”中第四十八条内容
——建议具体化和补充完善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维护金融安全和深化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协调推进跨部门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现代化治理,积极引入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保险监管机构、非营利性相互保险组织、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相关社会组织等的合作,积极推进保险与医疗健康服务一体化组织创新,完善保险作为产品方、筹资方、支付方对医疗健康服务机构利益一体化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理由如下:
1、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及已开业三家相互保险组织成功实践经验,充分发挥相互(互助)保险组织的人合性、非营利、无外部股东,体现互助共济保险本源特色优势,有助于构建保险与医疗健康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和利益一体化组织。
2、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将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相结合,通过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医疗意外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丰富和完善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内容。
3、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健康产业化、医疗公益化”原则相衔接,融合创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响应人民追求美好生活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