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编-常考案例的法律法规(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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