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要件:行为主体
一、自然人
(一)真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如果是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身份,则不属于定罪身份。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是定罪身份
定罪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所要求的。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作为共犯(帮助犯、教唆犯),
与具有定罪身份者构成共同犯罪
这里的实行犯包括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
如果没有定罪身份,那么连该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
(二)不真正身份犯
这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特殊身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这种特殊身份也称为量刑身份或加减身份
常考的身份犯: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在报复陷害罪(第254条)中是定罪身份,而在诬告陷害罪(第243条)中是量刑身份。
打击报复证人罪(第308条)不是身份犯,不要求行为人有身份
2.非法拘禁罪(第238条)中的量刑身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5条)中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3.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第307条)中量刑身份是司法工作人员;
窝藏、包庇罪(第310条)没有规定量刑身份
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
2.公务
不能根据有无正式编制来认定判断标准应该是否从事公务
判断公务的标准:
第一、事务具有公共管理性
第二、事务具有行政职责性
二、单位犯罪
(一)分类
1.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单位行贿罪 单位受贿罪
2.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这是指既可由单位构成也可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单位实施该犯罪与自然人实施该犯罪,在成立标准、既遂标准上二者应该保持一致
注意:纯正的自然人犯罪,是指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
例如:行贿罪、受贿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二)成立条件
1.主体资格
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单位有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构成单位犯罪,要求有法人资格。
私营公司可以,合伙企业不行
单位的分支或者内设机构只有1.以自己的名义犯罪2.违法犯罪所得归该机构所有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外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单位犯罪的规定
2.主观要件
成立单位犯罪,要求具有单位的意志
单位意志的产生方式有:
第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形成
第二:单位领导、职员出于为单位谋取利益的意图,根据其职权作出决策
共同犯罪问题:
1.单位犯罪是单位本身的犯罪,不是各个成员的共同犯罪,也不是单位与成员的共同犯罪
2.对单位犯罪双罚时,在处罚直接责任人时,数个直接责任人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但该共同 犯罪是处在单位犯罪的框架下的,是为了明确各个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大小
3.单位与单位之间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单位与自然人之间也可以构成共同犯罪。a单位与b个人
成立单位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或者成立单位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的,
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单位过失犯罪:
1.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
2.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3款)
3.谋取利益条件
为单位某些特定成员谋取非法利益,不属于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三)处罚规则
1.双罚制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对单位本身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没收财产
2.例外单罚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
3.单位被撤销或变更
(1)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其主管部门、上级机构等吊销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
直接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究
(2)涉嫌犯罪的单位已被合并到一个新单位的,仍追究原犯罪单位。
法院审判时,对被告单位应列原犯罪单位名称,但注明已被并入新的单位,
对被告单位所判处的罚金数额以其并入新的单位的财产及收益为限
(四)纯正的自然人犯罪
单位帮助自然人实施纯正的自然人犯罪,不能对单位以帮助犯论处,
只能追求其直接责任人的帮助犯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