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层(效力最高):宪法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任何法律不能同宪法相抵触”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新中国历史上一共有过四部宪法,分别是:54宪法、75宪法、78宪法、82宪法(数字代表宪法颁布年份)。其中82宪法为我国的现行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有1个序言+4个章节。这4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宪法调整的对象主体是一国的全体公民与国家,主要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公权力。
第二层:基本法律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基本法律,是指由专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注意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截止2021年,我国法律体系中共包含34个基本法律。
第三层:普通法律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都统称为法律(狭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普通法律和基本法律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
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一般不会发生相抵触的情况,故而也可以将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视为同一位阶,具有同一效力。
第四层:行政法规
代表:《不动产登记登记暂行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基础为宪法和法律,制定主体为国务院。
行政法规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具体来说,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五层: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
代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
代表(部门规章):《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前提是不能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员会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形式是命令、指示、规定等,大多都与经济相关。例如说,《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制定。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看似风马牛不相及,但在处于同一位阶。《立法法》对于两者发生相抵触、相矛盾的情形时的处理作了相应规定。
第六层:地方政府规章
代表:《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如果是人大及常委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法规)和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等四个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文件。
第七层: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又称“红头文件”,属于政府机关(一般是市县级政府)制定的文件。目前法律上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和标准。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法律”的范畴,学界目前存在不同见解。
第八层:校规、公司规定、家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