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伤参与度,即事故造成的损伤对结果的形成所起作用的份额。通俗讲,就是受害人当前的伤害结果,交通事故原因占一部分,受害人自身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也占一部分。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涉及“外伤参与度”问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13日,被告牛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原告徐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徐某某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此外鉴定机构评定,事故外伤系主要原因,自身颈椎病变为次要因素,外伤参与度建议65%-75%。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应考虑外伤参与度的比例减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起事故中牛某负主要责任,徐某某负次要责任,虽然徐某某自身疾病对伤残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是这不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也并非是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因素,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该案依法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刘冬梅主任采访提到:虽然受害人自身疾病对伤残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也并非是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因素,因此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受害人自身的疾病属于其个人体质,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非法律规定的过错,也并非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