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文郎画竹
今天我们讲讲条款的第八条至第十二条:
第三部分: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费的缴纳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客户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者批注上列明。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也就是代理人和客户商量规划出来的。
列明在保险单上就是初次决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
但保险的交费期限可以更改,比如缴费20年想改成缴费10年,缴费至60岁想改成缴费至20年,而这些得看具体产品的具体的缴费年限的种类,但是只能由长改短,不能由短变长。初次决定的缴费期限体现在保险单上,如果做了更改就会出一个批注。(保险单和批注的解释,请看关联文章:我来带着你看那复杂的保险条款吧,超详细干货(一) - 简书
交费方式:有月交、季交、半年交、一年交。年交保费是最划算的。所以如果你们的保单是月交、季交或者半年交的话,那就打电话问问你所购买的保险公司,说明你具体投保的那款产品,看看能不能更改交费方式。
大概的比例如下:我以我所属保险公司的比例为例,其他保险公司的比例,可以具体问你的代理人,或者打官方电话向客服求证。
趸交:一年期交。
分期交:根据产品的不同,有不同的交费年限。选择分期交的话,每年的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各期的保险费就行。
在这一定要提醒一句,保险没有规定一定要20年交,有些小伙伴听到保险就以为一定得20年交,这肯定是先入为主啦。
保险费到期日:比如9月26日投保,每年的9月26日缴费。
第九条:宽限期
宽限期就是应缴保费日起计算60天内把保费交上就好,不会影响任何保单利益。发生风险,保险公司要赔的。(只需扣减你欠的保险费)宽限期60天之后仍未支付保费,则合同【中止】。
引申了解:
中止期:就是宽限期60天一过,保单进入2年中止期阶段,期间发生风险,保险公司不赔的。但这两年可以复效保单,如果超过两年,保单就【终止】了。
一张图解释给你看看:
第十条:保险费率的调整
保险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是是需要向监管机构备案的。保险费率的调整是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类被保险人。
意思就是说,如果调整费率了,是整体调费率,不会针对某一人。
而且如果保险公司调整费率,会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的,同意的话,就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继续缴纳续期保费。如果不同意,客户可以解除合同,相关内容参见第二十二条。(这里先不讲,第二十二条我会结合这一条来解释)
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一条:受益人
只要没有其他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本来就是保障被保险人的,所以如果被保人发生疾病风险,这笔钱应该是给被保险人的,所以可以理解为给了生存受益人=被保险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受益人。这份保险是有身故责任的,也就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了,这笔钱赔给谁?这在投保的时候,就由投保人被保人指定了受益人。而且受益人为多人时还可以指定受益比例,合计比例为100%即可。如果没有确定的比例份额,那么就会按等份额受益。
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来指定受益人。
引申了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种是指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规定)
投保人和被保人可以变更身故受益人,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金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1、无法确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比被保险人先挂掉,没有指定其他受益人。
3、受益人失去受益资格或者自愿放弃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假如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就默认为受益人先身故啦。
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就丧失了受益资格。
其实这些就是在保护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份保险的主要的获益者还是被保险人,而且被保险人有权利决定这笔钱是怎么分配,就算被保险人自己挂掉,也有权利指定给自己乐意给的受益人。而且通过保险的指定受益人,让这笔钱完完全全的传承下去,这也是保险指定受益人能够财富传承完成遗愿的功能。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和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保险公司。
这是为了能够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等,以便对风险情况做出核定,并判断理赔情况。否则时间一长就没办法判断被保险人的损伤是客观原因还是自身原因了。
我在公司就遇见过这样一件事,一个客户到公司申请理赔,起因是半年多前摔了一跤,一直没去医院,半年多后才去医院看,医生检查是半月板损伤,但医生也已经没办法判断是摔伤还是其他原因损伤了,所以保险公司也就没办法做出理赔决定了。
好啦,今天到这儿啦。下期继续,喜欢的留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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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得起良心的保险代理人——文郎画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