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案。原告受害一方以生命权纠纷和健康权纠纷为由,起诉野生动物园侵权,法庭将接连审理两起民事索赔诉请,涉及伤者赵女士以及在事故中遇难的赵母,双方索赔金额共计218万,庭审时间预计持续一天,案件一审庭审后将择日宣判。
案件背景:2016年7月23日,赵女士一家三口和母亲到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赵女士与其母在猛兽区下车,后被老虎袭击,赵女士被咬伤,其母被咬死。事后,延庆区政府责令动物园停业整顿。
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这是此案备受争议的焦点之一。动物园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上述法律条文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通俗讲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动物园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动物园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此案的另一项争议是:游客入园前签订《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是否能免除游客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53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该协议是强调车辆受损的赔偿问题,如果内容涉及到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不能被认定为有效条款。动物园是不能通过上述协议来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希望作为管理方的动物园提高安保防护措施,加强突发应急措施,及时有效的救助游客,游客也应该配合园方的管理,懂规则讲规则守规则,不要以身试险。
这是一个具有示范性的经典判例,往往比舆论无数次的声讨更有引领社会价值观的意义,老虎伤人案进入公开审理阶段后,就有了示范性的意义,不再只是个案。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希望通过判决唤醒更多人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让每个人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为社会树立正确的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