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依据公司章程,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其辞任董事、经理职位后,有些公司却拒不履行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等义务,导致损害辞任董事、经理的权益。故,在公司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时,已辞任的董事、经理可向法院起诉变更(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25日,A公司在工商备案的《A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第十九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B公司委派3名,由C公司委派2名。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3年3月26日,A公司成立,B公司和C公司为其股东,其中B公司认缴出资1900万元,占股95%,C公司认缴出资100万元,占股5%,张三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18日,D公司(A公司、B公司的间接控股母公司)总裁办下发总发[2017]63号《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张三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7年7月20日,B公司依据D公司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张三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张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免职通知书》载明:“张三:根据D公司总发[2017]63号总裁办文件,本公司现通知你,免去你在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本公司作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C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C公司亦明确其知晓并同意上述决定。
A公司2017年8月17日的公司章程与2013年3月25日的公司章程上述内容基本一致。
后,张三向法院诉请:判决A公司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工商登记,由B公司、C公司配合。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三诉求,后张三申请再审,经最高法提审后,判决A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律师实务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旧公司法均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在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公司应及时选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等。
为便于读者理解和适用,本案中涉及的相关法规均按新修订的公司法解读。以下根据法律规定,来分析本案A公司应否为张三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涤除)登记。
首先,本案中,《A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A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6日,A公司成立,张三是A公司股东B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依据章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张三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次,2017年7月18日,D公司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张三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2017年7月20日,B公司依据D公司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张三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张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C公司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应认定A公司两股东已经就张三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张三,该决议符合A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张三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且张三被免职后,已经不在A公司工作,亦未从A公司领取报酬,其再被工商公示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与事实不符。
再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从公司内部来讲,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在公司权力机关解除授权时,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新修订的公司法甚至更进一步明晰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任法定代表人。
综上,在A公司已经解除与张三之间有关董事、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前提下,张三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故,A公司应依法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涤除)登记。
另外,新修订的公司法还规定,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后,于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本案中,因A公司怠于履行选任新法定代表人并变更登记的义务,导致张三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致于在A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张三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A公司也应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涤除)登记。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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