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思维作为对现实的一种反映,是不能赤裸裸地存在的,它必须以一定的语言形式为其物质载体,否则,思维活动就无法进行,思维的表达、传播也就无法实现。
2、思维是人脑对客观世界间接的概括的反映过程,并且这种反映是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
3、正如只有遵守语法规则才能使语言具有一种有条理的、可理解的性质一样,也只有遵守形式逻辑的规律和规则,才能使思维具有有条理的、可理解的性质。
4、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这些式正是(而且只是)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5、思维形式及其规律都是在人们的反复实践中固定下来的,决不是什么“主观自生的”、“天赋的”东西。
6、即各种不同的判断形式和推理形式列举出来并且毫无联系地并列起来。
7、所谓诡辩则是自觉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而产生的逻辑谬误,是有意地利用逻辑错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为错误言论进行的辩护。
8、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特性和本质,如果不认识事物,不了解事物的特性和本质,当然也就谈不上形成有关该事物的明确概念。
9、概念的内涵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事物的特性或本质,概念的外延是指反映在概念中的一个个、一类类的事物。
10、语言中有两种语词表达单独概念,一是专有名词,例如,“上海”、“黄河”;另一是摹状词,即通过对某一特定事物某方面特征的描述而指称该事物的一种词组。
11、一定数量同类事物的个体可以构成一个集合体,即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反映这种由同类个体事物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的概念就是集合概念。
12、应当指出,带有“无”、“非”、“不”等字样的语词所表达的概念并非都是负概念。
13、客观事物是互相联系的,因而反映事物的概念之间也是互相联系的,这就形成了概念之间的各种不同关系。
14、概念的外延所反映的是一类一类的事物。从外延方面考虑,两个概念所反映的两类事物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毫无重合之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