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类型的因果关系是有效的,但如果将它认为是仅有的类型,那是错的。因果性也发生在我们称为人间事务的非物质的现实里,――特别是在情感和思想的过程中。这种类型的因果与科学原理或规律的关系很少,如果有任何关系,几乎是不曾避免的,也是难以预测的。如果我们要避免过度简单化,我们需要用一种掩盖科学和人间事务这两个领域的方式来明确因果。下面是个补充:《牛津英语词典》对原因给出的第一个定义:“产生了一个结果;造成了任何行为、现象或状况。”“产生”与“造成”之间的区别是我们所涉及的。因此,我们把因果关系规定为一件事情影响另一件事情发生的现象。它可以是大的,也可以是小的,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可以是接近的,可以是远离的。他可以是不可抗拒的,像上面提到的燃烧,重力和惯性的例子;也可以是抗拒的,像在下面父母的教导或像同样的例子的那样。在后一种例子下,和其它包含思想的事情中,影响(原因)并不迫使结果发生,而是诱使,促使或鼓励它发生。考虑下面这些例子:
Understanding Cause and Effec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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