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行开始做这一行的时候,我总觉得那些执业年纪大的人,说话嗓门大的人,尤其是遇到法官的时候,总觉得人家说的都是对的;渐渐的我发现有时候他们也不对,仔细一想,那法官说的都对那还要我们律师做什么?慢慢的,也觉得自己一个单位的那些工作很长时间的老律师也不总是对的,再后来,我成了别人眼中的大律师!
律师到底是干嘛的?有人说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也有人说律师和法官检察官这些什么的是共同体,还有人说律师就是麻烦制造者。。。
律师,法律上或者方面的老师,是相对于普通民众来讲的,说老师这两个字听起来很高尚,但是律师也是要生存的要吃喝的,所以总跟钱撤不掉关系,但是老师这两个字眼一旦与钱在一块儿又总觉得不是那么的纯粹,所以在以前有憎恨律师的人称这些人为讼棍。
有点闲扯啦。受合作伙伴的委托由我与一个公司的女法务去DY参与一个设备的评估。去之前一脸懵逼,没干过啊,准备材料、手续,一起过去了。一开始给我介绍这个案件的情况,说的稀里糊涂的。大致情况是他么公司经过仲裁裁决对方给多少钱,现在进入执行程序了,执行法官那里有两个线索,一个是由财产所在地法院保全的设备一台,另一个是被执行人提供的别人欠它的3个债权。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关系,设备变现、债权回款不就行了。对于这台设备,她们也知道收回钱不可能了,评估只是逼迫对方拿出切合实际的方案。今天过去是法院要对设备评估,本来是一个很简单的问题。当前这个法务,女,与她们领导的意思是,让我们直接去走三个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不用参与到这个执行程序中来。其实这也是一个思路,但是这就跟当初谈好的实行风险代理有出入。原因{或者说是疑点吧},1、你方已经全额在这个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有3个债权的情况下怎么可能把这个执行程序给终结掉,只能先中止,既然是中止,那就不可能再去另一个法院去申请执行;2但时候回款问题,是通过这个法院走还是通过第三人所在地或者第三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走?3牵涉到成本问题,假如是在一个法院执行的话,费用肯定会少很多,不用在三个地方去申请执行,4假如走完了3个代位权诉讼以后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第三人所在地或者第三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执行那么这管辖法院又有矛盾。根据《98执行规定》从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在第三人提出异议后法院应该怎么做的详细规定,但是从法理上讲,如果立法者真允许这个中院出具终结裁定,那么无疑是加重债权人的诉累了。
一、从整体上看,这本来就是一个执行程序,只不过在这个执行程序中出现了执行法院无法做出判断的情况,待到事实确定以后,即可恢复执行,很符合常理;
二、从法律的规定上看,诉讼法以及其解释有明确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这一种情形不符合,毕竟债务人还是一定的财产变现能力的;
三、从方便当事人角度讲,将一个完整的程序割裂无疑会加重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负担,与法治理念不符。
综上,我还是坚定我的看法。
最后再聊一下我自己,我呢,长得年轻,身材较瘦,性格比较好,不喜欢与人争执,即使自己有理的时候也从不会跟别人发脾气,嗯,最近发现这样总是不好的,就是对他人太好了,以后要改,切记切记!
2019/11/7 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