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小地方,爱喝酒,自家酿的白米酒,十几度到三十几度不等。早餐切点鹅肉或者猪脚,配上一大碗白酒,甚是惬意,有的喝得满脸通红,有的面不改色。
虽然自己不爱喝酒,却遇到一位非常爱喝的小哥。
前段时间,因单位实行轮岗,调走一位大姐,换来一位小哥。这位小哥一开始感觉还不错,对待客户礼貌热情,工作表现也算积极,听说是他自己要求来这里的,既然领导满足了他的要求,那他也该好好表现吧。
可惜,良好表现很短暂,要改变骨子里的本性,对他而言实在太难。
有一天,下班就该轮到另一位同事休假了,那位同事刚好可以送女儿去大学,于是当天下午特别交代这位小哥下班后一定要来接班,小哥满口答应。可没想到,下班后小哥不但没来,手机还关机了,去他家也没有找到人。直到第二天中午,小哥才来接班,那位同事当然很生气,因为他女儿自己一个人去学校了。小哥说不好意思,昨天喝醉了,同事无语。我批评小哥:“答应来却不来还关机,这样做人很不妥,假如你自己这样被人欺骗,你会是什么感觉。”小哥频频点头认错,表示深刻认识到错误。
那时,我还没意识到,喝酒必醉是这位小哥骨子里的本性。
一天,小哥有朋友结婚,请他下班后去喝喜酒。我特别叮嘱他最好别喝酒,确保第二天正常上班。小哥说当然不敢喝了,上班要紧,不会乱来的。万万没想到,第二天早上他没到岗。打他电话,说昨晚喝醉了,马上就过来。金库钥匙在他那,他不来开不了门,我只好挨个安抚在门外等候的客户。半个小时过去了,还没见他踪影,打电话也不接,只回复一个短信:马上到。一个小时过去了,仍然没到,打电话不接、信息也不回了。又过去半个小时,接到另一位同事老李的电话,说那位小哥刚告知他钥匙在哪里,让他过来顶一下班。这是不合规的,钥匙没有在监控底下完成交接,就这样换人开门,三个人都会挨罚。但客户在外面等了太久,无奈只能先开门了。
小哥调来这里就是这儿的员工,作为网点负责人,当然多多少少会想护着员工,希望他酒醒后会过来,于是没有上报。万万没想到,一直到下班也没见他人,只好让分管领导通知他,他当然也没接电话,直到晚上他才回电给分管领导,答应第二天不会迟到。
本以为这事到此为止,万万没想到,第二天直到中午,分管领导和行长千方百计才打听到他在哪里,然后开车去拉他过来办理交接,他一进来坐到椅子上,昏昏沉沉,满身酒气。
之后短短两周,他接二连三地这样无故旷工,都是喝酒惹的祸。
旷工是指劳动者未经请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应到却未到岗工作。判断劳动者是否到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记录作为唯一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到岗工作、是否应出勤而未出勤。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听说这位小哥之前在其它网点也是旷工,如果严格执行规定,他至少要被开除两次了。只是各支行长都念在他父亲是老员工的情分上,网开一面,而监事长也曾找他谈过话。他父亲希望能安排信贷岗位给他,因为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6条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1章、第4章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而信贷岗位就属于不定时制,这样他就可以不容易被认定为旷工,对他是一种保护。
但在我看来,这种保护恰恰是一种伤害,这样的宠爱溺爱是造成他嗜酒如命、酒后不知所为、连续旷工的祸根。如果在他上学时就让他多受些罪,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许如今他不会这样肆无忌惮。
他暂时调离了这个网点,让我省了点心,这几天他没有喝酒,也没有旷工,只是行长也没有安排任何工作给他,只让他按时到网点坐着,学习规章制度。但,问题解决了吗,以后他不会旷工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