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山车的一天
故事要从昨天早上说起,我像往常一样去上班,下地铁时,办公的笔记本被落在身后,正值上班高峰期,等反应过来回去找时,列车已经开走了,于是急忙去找工作人员和警察求助,终于在一个小时内找到了失物!
听起来似乎很顺利,其实历经波折,最要感谢的就是不知名的好心人,其次地铁工作人员,非常的尽职尽责,给我联络并去寻找,虽然刚开始没找到,至少人家积极处理了,而地铁站我们所谓的人民警察呢?想报警立案,丫的居然拒绝帮我调查,非常的不作为,觉得这不属犯罪,还跟我争论丢100块钱被人捡了不违法,请问兴致能一样嘛?额度不同罪行能等同嘛?毫无法律意识的人民警察,所以才有了今天的一篇文章!
明白学习法律常识的重要性,普及法律,刻不容缓。
捡到东西拒不返还的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答案是肯定的。对于捡拾物等不当得利,如数额达到刑事追究标准的,拒不返还的,则可以按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法律链接】:《物权法》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是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
二、起点数额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依刑法第270 条的规定,侵占罪需侵占数额较大的财物方可构成,那么如何确定数额较大的起点呢?有人认为,数额较大应参照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为宜,有人认为起点数额可以参照贪污罪。
司法解释标准1万,部分地方立案标准5千。
由于财物的价值随耗损、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如何确定行为对象的价值?价值的计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为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质同量财物所需的货币量;
二为折旧价值,即按一定的折旧率计算得出的财物价值。原则上应依行为人拒不退还、拒不交出之时的重置价值确定行为对象价值。
遗失物品可以立案吗?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如果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就涉嫌侵占罪,非法侵占,这时可以立案。
论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只有了解法律常识,才能有理有据的去撕逼辩论,明白我们的权利和义务,使我们能够在日后的生活过程中正确的行使我们的权利,正确的履行我们应尽的义务,使我们更能够在工作生活中免受困扰,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