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男子为父申诉三次被送精神病院,自称被迫服药,逃出后状告医院社区胜诉
红星新闻2020-11-06 14:33
为给17年前去世的父亲做医疗事故鉴定,山东菏泽男子代保贵四处奔走,不断申诉,却被人三次送往精神病院就诊,共住院22天,为此他将三家医院和当地社区居委会告上法庭。
“他们不告知我的家属就把我送到精神病院,还强迫我吃大剂量精神类药物,我每次把药丸吞(藏)在舌头下才逃过一劫。”代保贵告诉红星新闻。
▲代保贵
10月29日,代保贵收到起诉最后一家医院的二审判决书,自此涉及该案的六份判决均已胜诉。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以及定陶区杨店社区居委会,被判赔偿代保贵误工费、精神损失费100元到2000元不等。
【“被精神病”的人】
三家医院分别关了7天
自称被强迫吃大剂量精神类药物
2001年11月26日,代保贵的父亲在定陶县人民医院(现为“定陶区人民医院”)去世,代保贵认为医院抢救不及时,多年四处奔走、投诉,要求重做医疗鉴定。
代保贵称,2002年起,他就开始找相关部门重做医疗事故鉴定,后来去外地,一边打零工一边发传单。此后的2018年1月、3月和5月,他三次被身份不明人员分别送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和菏泽市定陶康和医院住院,三家医院对代保贵的诊断结果均为“偏执性精神障碍”。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18年1月23日至31日,代保贵被定陶县杜堂镇杨店村(现为“定陶区杜堂镇杨店社区”)村支书戚某波和杜堂镇综治办副主任康某勇强制送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8天;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据病历记载,2018年3月2日至9日,代保贵被当地公安部门和村干部用手铐强制送入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代保贵在定陶康和医院住院病案显示,2018年5月28日至6月4日,其被派出所送入定陶康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载有的代保贵被强制送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的相关内容
代保贵称,强送人员把他从外地接到当地精神病院的路上,曾用透明胶带将他的上身和双腿、双手绑在座椅上,到医院后,医生再对其进行全身检查,“第二次到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他们把我衣服全部扒光,逼我穿上病号服,把我的衣服、鞋子都扔了。”
“每天三顿药,都有人在旁边看着,必须喝水吞下去,再张嘴检查有没有藏药,”代保贵称,住院期间,院方强迫他吃大剂量的精神类药物,“我每次把药丸吞(藏)在舌头下才逃过一劫。”按代保贵的说法,住院期间为做化验,他还被抽取大剂量的血液。
代保贵称,他三次被送进医院后,均无人通知其家属。在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时,他待了6、7天后才联系上妻子许女士,“医院管得很严,都不让病人带手机,当时有很多病人家属来探望,我就找了一个病人家属接电话,偷偷打给我妻子,通知她来救我,那就是我的救命电话啊。”
代保贵的妻子许女士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后来代保贵通过病人家属的电话联系上她,她带着女儿赶往医院却被工作人员阻拦,“这三次住院一次都没有通知我们家属,到了之后护士先说让我带着结婚证和户口本再过来,我带去后还是不让进,告诉我‘送他过来人说不让见’,我最后跟着一个打扫卫生的阿姨进去的。”
红星新闻记者从一份由定陶县公安局(现为“定陶区公安分局”)委托、安康医院在2002年出具的司法鉴定书中看到,代保贵当时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但这份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委员会单位的公章,也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鉴定书上面的名字是“戴保贵”,而非代保贵。
▲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中所写的被鉴定人名字是“戴保贵”,而非代保贵
▲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没有加盖鉴定委员会单位的公章,也没有鉴定人亲笔签名
另一份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则显示,代保贵2008年曾来医院问诊,当时的诊断结果为“目前精神状态未见异常”。
【法院判决】
侵犯上诉人的人身权利
需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
2018年底,代保贵以“被精神病”一事,将三家医院和当地社区告上法庭,要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代保贵被送精神病院的原因,判决书显示,杨店社区居委会辩称,代保贵有多次寻衅滋事前科,且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为无责任能力人。社区居委会多次与其家属沟通,对代保贵进行救治,其监护人对代保贵放任不管。2018年,因代保贵滋事被行政拘留,杨店社区居委会委派戚某波同志,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将其接回。
杨店社区居委会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30条、36条的规定,将已经发生危险的精神病患者代保贵送到正规医院治疗,是责任,是义务,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范围。代保贵住院期间,所有的医疗费均由杨店社区居委会支付,杨店社区居委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56条的规定,对患有严重精神病患者的家庭进行帮助。
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询问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对方称对此事尚不了解,并称代保贵的精神状况“很难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认为,菏泽市定陶区杜堂镇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法律规定,亦未履行法定程序,其将上诉人送往医院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对于当地社区将代保贵送往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一事,法院认为,病案虽记载代保贵系当地派出所强制送医,但三家医院未提交代保贵系当地派出所送医的相关证据,同意对代保贵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
▲法院相关判决书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法院还称,医院在收治代保贵后,未将他在该院治疗的情况主动通知其家属,故医院收治代保贵进行治疗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应向代保贵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费。
对此,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医务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对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并称“代保贵的情况比较特殊”,但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无论是谁带患者入院,都必须通知其家属。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致电定陶康和医院,暂未得到有效回复。
10月29月,代保贵收到了最后一份判决书,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判赔偿代保贵2037.76元。此前,代保贵起诉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和杨店社区居委会案件均已胜诉,分别赔偿代保贵100元到2000元不等。
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医务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该案具体情况他不方便告知,但是日前医院已收到判决书,相关赔偿问题将服从法院判决。
“医院、社区至今也没有道歉,如果不是因为住进精神病院,也就不会花时间打官司。”代保贵称,一心为了还自己清白,他一直在上诉、写报告、找律师,已经一年多没工作,因此他认为医院、社区应该不仅赔偿住院7天的误工费,还要赔偿从出院到起诉时的误工费4万余元。对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出院后存在误工的事实,对其主张,该院不予采信。
红星新闻记者罗丹妮受访人供图
编辑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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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妮
红星新闻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