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案例:小张和小王是通过网上认识的,认识一段时间后,互相觉得彼此都不错,于是在相识3个月后就结婚了,结婚后的日子过的也还算幸福,只是小张有个习惯总是会翻翻小王的手机,因为她们是通过网上某交友平台认识的,所以小张经常担心小王出轨,导致夫妻之间这种不信任感逐渐提升,经常检查小王的手机等其他侵犯隐私的行为,最后导致这场婚姻走向结束,在法庭上小王说自己的隐私权完全得不到保护,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生活圈,虽然对方是自己的妻子但是也不能随意的侵犯到自己的隐私权,只要自己的私密空间没有出现影响家庭生活的因素,对方就没有权利干涉。而小张却认为自己作为对方的妻子有权利可以查看对方的手机,夫妻之间本来就不应该有什么秘密,同时自己的行为也是为了排除,所有可能对婚姻造成影响的因素。
到底谁对谁错呢?今天我们就来说说,结婚后夫妻之间到底需不需要保持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或者说我们如何来平衡夫妻之间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随着现代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不仅仅影响到每个人的心性,也在不同层面冲击着每个人的婚姻观念。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共同处在同一生活环境之中,双方的隐私也大量曝光于对方眼中。因此,夫妻双方要求拥有个人私密空间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但与此同时,一方又更期望能知悉对方的一切信息,甚至想控制对方的想法与行动。因此,夫妻之间是否可以跟踪对方与异性交往?夫妻之间是否可以随意査看对方的手机、邮箱以及其他文件?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偷听对方的电话?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导致了配偶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矛盾越来越激烈,就如同上述案例一样,小张与小王矛盾的爆发,成千上万个家庭或许都曾经历过。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配偶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的忠实请求权赋予了一方对另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配偶知情权可以分为人身知情权和财产知情权,前者包括健康、教育、职业等,后者包括共同财产的形式、数量等。当然,配偶之间的知情权并非是没有限制的,其主要涉及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不能因此而抗衡夫妻一方作为个体存在而享有的对外活动的自由以及个人通讯秘密的自由等。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夫妻之间的隐私权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主体仅限于夫妻双方,一方是权利主体,一方是义务主体。另一方面,夫妻之间的隐私范围比较狭窄。由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在很多方面都涉及夫妻的共同利益,一方对另一方的生活渗透比较多,因此,属于隐私的范畴就比较狭窄。
在婚姻关系中,配偶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主要表现在:
(1)—方隐瞒“私房钱”。这其中又区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婚前“私房钱” 可以作为自己的隐私,不予告知另一方。但婚后“私房钱”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都有权知悉对方婚后的工资收人、投资收益等,一方不得以侵犯隐私权而对抗另一方的知情权。
(2)—方婚外情方面。婚姻并不能满足人们情感的全部需要,除了亲情、爱情之外,友情也是我们的需求。一方没有义务全部告知另一方自己的对外交往活动。而另一方也不能以知情权为借口跟踪、刺探其配偶的对外活动。当然,对外交往尤其是和异性的交往需要把握一个度,一旦有影响到夫妻之间的感情的活动,比如婚外情等,就不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了,另一方有权知悉。
(3) —方婚前隐瞒个人疾病、恋爱史等。有观点认为,既然双方都要结婚了,就应该开诚布公,向另一方坦诚自己的隐私。但笔者认为,诚信对于婚姻的缔结固然重要,该份诚信将直接影响到今后婚姻生活的幸福与不幸福。可是,《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在结婚前一方必须向另一方交代个人的隐私。若其隐瞒了《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法定禁止情形,法院会据此判决婚姻无效。
除了上述类型的冲突之外,还表现在夫妻生活的其他方面。对此,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明确哪些范畴属于侵犯配偶一方的“隐私权”,哪些范畴属于配偶一方 的“知情权”。
二、配偶“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的当事人滥用“知情权",以之为借口反复侵犯配偶的隐私权,殊不知“知情权”的行使也有限制性条件。
第一,知情权的前提必须是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行使“知情权”。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生活在同一环境之中,两人的依赖性很强,互相渗透对方的生活与工作。但这并不影响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个体所享有的“隐私权”。若一方与他人的信息、或者参加的对外交流活动等完全是纯个人化的私事,另一方不得随意干涉。
第二,即使夫妻一方的行为涉及夫妻共同利益的情况下,行使知情权也应谨慎而为之。
知情权与配偶权的冲突,实质上是不同的法律价值取向所导致的。一种观点强调权利的绝对化,即社会利益让步于个人利益,个人隐私绝不允许侵犯。而另一种观点, 也更符合我国的国情。即个人利益服从于公共利益,整个社会需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不允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婚外情等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行为。
因此在小张没有发现小王的个人交往中存在有影响夫妻之间婚姻稳定的因素时,是没有权利干涉小王纯个人化的私事的,这样无疑是以知情权为借口随意侵犯了小王的隐私权。
夫妻组成一个家庭并不是说,独立的个体就消失了,作为每个个体还是存在的。夫妻之间应该学会如何的相互尊重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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