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提供的资料至少要能把解决问题的工作原理说清楚,让代理人可以结合附图描述整个工作过程,让读者看完之后在脑海中能够完整的把整个解决问题的过程走一遍,在这个过程中思维能够不掉链子不脱节,最后能够预期到技术效果确实存在;
以公开换保护是专利的基本制度,即专利权人对社会充分公开其技术来换取一定的垄断权,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小丁也时常遇到一些老板希望其技术得到保护,却又不愿意公开他的技术,其实也可以理解,这种心态也从侧面反映了当前知识产权的保护尴尬状况,这时候小丁不得不搬出那套基本理论---为什么要充分公开?
首先,充分公开是为获取专利权应尽的义务,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可以使得社会公众即使了解该项技术甚至从中获得新的技术启示,专利权期满后,该项专利技术能够为公众完全掌握自由运用,如不充分公开,则起不到促进技术进步的目的;
其次,充分公开是专利权人自证的手段,在专利法第九条禁止重复授权和先申请制(谁先申请专利权给谁)的限制下,很多发明人为了抢占较早的申请日,往往在发明技术尚未成熟时便急于申请专利,试图通过臆想与猜测跳到竞争对手前面,而如果说明书没有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公开,则无法证明发明人已经具备完成该项发明的实力;
最后,充分公开的方案还有助于谋求更宽泛的保护范围,因为专利所保护的不仅仅是一个产品或者一种方法,而是在技术贡献的基础上所抽象出来的发明构思,所以如果想要一项技术得到充分的保护,就应该充分的披露发明人所能想到的所有的实施方案,这样才能避免自己的一项专利技术被别人仿制改造却不侵权的尴尬局面;
老板同意公开了,工程师却犯难了,究竟公开到何种程度才算是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呢?要不要把生产图纸发给代理人?还是给点示意图就行了?
关于充分公开的判定标准,不论是法条还是指南,又是给出了一个较为模糊的概念---以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啥叫能够实现?审查指南进一步指出,能够实现是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上述解释说了跟没说一样,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本来就是一个说不清的概念,审查员大多没有实际研发经验,对于各个技术领域技术深度很难有较强的把握,这就会导致很危险的一种情形出现:审查员根据文字记载认为无法实现驳回了本申请,但其他企业的研发人员却可以根据被驳回专利中的内容,获取了其中的创意并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这时候原来发明人找谁说理去?更可气的是,当发明人把审查员认为公开不充分的部分重新补齐再次递交申请(法33条修改超范围的限制,无法在原申请中补入新内容,后续再讲)后,审查员又拿原先的申请来评价本申请没有创造性,那还玩个屁。
小丁给工程师的答复是,提供的资料至少要能把解决问题的工作原理说清楚,让代理人可以结合附图描述整个工作过程,让读者看完之后在脑海中能够完整的把整个解决问题的过程走一遍,在这个过程中思维能够不掉链子不脱节,最后能够预期到技术效果确实存在就可以;
代理师拿到了工程师给的资料后,在撰写申请文件时,还需要注意技术问题的撰写以及五种公开了不充分情形;
小丁觉得,技术问题最好能够在发明内容部分正面的准确的描述,最好能够和背景技术中指出的缺陷以及技术效果部分描述的有益效果相互呼应,形成由技术问题-独权-技术效果构成的逻辑主线,为什么要这样呢,如下图所示,关于技术问题,审查规程中指出: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来,当我们撰写的逻辑主线清晰时,就不会给审查员那么多挑刺的机会了,如果写的不够清晰,审查员肯定会找那些不能实现的问题来说事,所以写清楚点吧,别为难审查员了,人家看到一个问题解决不了肯定也不能坐视不管;
除了技术问题之外,审查指南为了弥补“能够实现”的笼统性,还具体规定了5种不能实现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1、未给出技术手段;2、手段含糊不清;3、手段解决不了问题;4、方案由多个手段构成,其中一个手段不清楚;5、给出了方案,但未给出能够验证效果的实验证据;
这5种情形小丁觉得有必要举例来说明一下,因为这5种情形不但是审查员驳回我们的依据,也是以后我们无效他人的理由,还是需要牢牢掌握的!
这种交底很接近于宣传手册,只说明本申请具有哪些功能,但是不公开这些功能是如何实现的,就像是说一种能飞的筷子,但没有说明如何实现让筷子起飞的手段;
第二种情形比较常见,助燃剂1号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读者在看到助燃剂1号时脑子里不禁充满了问号:“啥是助燃剂1号??”;我们经常会在交底书中发现一些敏感词汇,例如“特殊工装、专用治具、专用装置”,如果这些“特殊的、专用的”工具在整个方案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我们还是要解释清楚具体是什么的,并尽量避免使用这些词汇,以免勾起审查员提出公开不充分的质疑;
在第三种情形时,明显能看出来折叠椅的折弯件不能折叠,就无法实现折叠椅的折叠功能了,不能折叠你还叫什么折叠椅啊;
在案例4中调节狗圈长度的两个手段中,“开口轴套”是一个自定义词汇,然而说明书中既没有对开口轴套进行解释说明,也没有给出相关连接结构图纸,因此被认定为公开不充分;所以对于自造词汇,代理师在撰写的时候还是要在说明书中给出说解释说明的;
第五个案例是针对化学领域的,前段时间化学的同事很苦恼,不过最近貌似好点了,没啥好说的,该有的试验数据要提供的;
还有一个问题,假如审查意见中指出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代理人该如何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