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资料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一年前,江歌和刘鑫都在日本留学,是彼此的闺蜜。刘鑫与交往的男友分手,对方因此一直纠缠她,甚至扬言要公布裸照报复。为躲避前男友,刘鑫躲到了江歌家里。随后刘鑫男友追到江歌家,想要和刘鑫谈判。为了保护闺蜜,江歌把刘鑫拦在身后,自己出门遇陈世峰对峙,结果被对方捅了十几刀。这期间,江歌在楼道中拼命呼救,但所有的门都紧闭着,包括自己家的那扇。而此时,刘鑫正在家中,隔着一扇门,听着江歌撕心裂肺的呼救。
律师说法
江歌死因剖析,为保护闺蜜而被闺蜜刘鑫前男友砍死,江歌被杀害期间,她本可以呼救或帮助,但都隐忍躲避,导致江歌死亡。
刘鑫前男友刘世峰的目的是与刘鑫谈判,而江歌却挺身而出被杀害。
“在刑法理论中,刘鑫的行为是一种不作为形式的犯罪,就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而“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这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等。
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江歌收留刘鑫导致其前男友上门滋事,刘鑫对江歌在法律上负有一定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为陈世峰的到来完全因为刘鑫(这就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而他激情杀害江歌更因为江歌在维护刘鑫。而在惨案发生时,刘鑫完全有能力报警、对江歌施救,但她却见死不救将房门紧锁,这不仅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是触犯了法律,构成了刑事犯罪,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见死不救的相关法律
当前,我国法律规定对有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因先行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因此,在我国,见死不救也可能构成犯罪,具体则需要符合以下三方面的条件:
(1)必须有作为的义务
基于法律法规产生的救助义务。如,父母见孩子处于危险状态具有制止危险发生、救助孩子的义务能够救而不救,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间接犯罪);但是路人发现火灾不及时报警,并不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
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在公共场所发现弃婴不救助不构成犯罪,但是将弃婴捡拾回家后,便有了对其抚养照顾的义务,如果再对其进行丢弃就构成遗弃罪。
基于职务或者业务而产生的救助义务。如,医生在上班时间对病人有救助义务,但如果在医生的下班休息时间,他便没有救助义务。
在自己支配的环境下发生的危险具有阻止义务。如本案当中刘鑫被收留于江歌家中,因为自己的先行行为,引发前男友上门滋事,自己就对闺蜜江歌有救助的义务。
也就是说,刘鑫应当对于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有防止义务。如,躲避前男友纠缠被江歌收留后,刘鑫有救助江歌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道德义务是指虽然该义务不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但是基于一定事实形成了社会上通常认为的对危险应当予以共同承担,相互照顾的关系,因而在对方发生危险时,应当具有为对方排除危险的作为义务。
(2)必须有作为的可能
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必须有能力进行,“法不强人所难”,如果义务人没有能力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会对其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其不作为时便不构成犯罪。
(3)必须有危害结果发生
不作为犯罪要求与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即不作为犯罪所产生的危害结果等同于作为犯罪产生的危害结果。不作为犯罪要求有特定结果发生,如果根本没有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也就没有法益受到侵害,没有必要评价不作为行为。
综上,如果符合以上条件应当救助而不救助,则就会构成刑事犯罪。
如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上法律规定都是约束的与受害人有一定关系的的人,而路人甲并不受法律约束。但本案当中刘鑫不属于路人,而是基于情感关系联结与受害人江歌有闺蜜好友互帮互助的关系。
目前,我国法律虽然在见死不救的要求上没有严格限制,但在保护施救人上法律、法规有进一步完善中,随着2017年3月份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寄语
我国法律的确没有对见死不救作出有关条款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具备惩罚这类行为的有关法律。七年前,我的一位中学同学同样因为对他大学同学见义勇为而被残忍杀害,那位被施救的同学仍受见死不救的道德谴责,但因其也受重伤,随着对加害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终局判决,生命的句号因对加害人的谅解而结束。
但本案江歌被杀,“闺蜜见死不救”涉嫌我国法律上间接故意杀人。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刘鑫对前男友陈世峰的行为是非常明知的,她清楚代自己去面对陈世峰的刘鑫将面临的危险,并放任江歌经历这些风险,而自己躲在江歌家中做消极处理,放任江歌被杀死。在当时的实际状况中面对此种情况时,刘鑫应当及时施以援手,否则除了群起而攻之的道德谴责外,她还可能陷入法律责任追究中。
对于旁观者的律师建议是,理性和妥善施救,不仅是基于身份关系或者先行行为关系的作为,都应当尽可能的帮助和施救,比如及时报警,向周围的人求助,避免正面冲突,寻求警察调解和帮助等等。
当危险来临,在江歌被杀案里的深入思考——
有能力保护别人固然好,但是一定要记得先保护好自己。
对于江歌非常遗憾没有谨慎使用上述法则,但刘鑫却过度运用上述规则,见死不救,可能涉嫌“故意杀人”。
所以,对于法则的运用的度和情,都值得深入思考,仔细掂量,当你拿不准的时候,感觉困惑的时候拿起电话赶快报警或求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