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到底该不该“冷静”
2020年5月末通过的民法典针对争议很大的“2020年离婚冷静期”做出了新的规定。这次对于离婚问题作出的修改,网络上出现各种声音:有的人支持,有的人反对。当然,这种关乎民生事件的立法必然会在社会上引起不同反响,毕竟这关乎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是,每个人在发表自己言论与看法的时候,更应该去了解一下新法条的具体规定,而非人云亦云。新的立法,全面理性必将优于以偏概全。
那么好,新规定它来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解释起来就是,夫妻双方决定协议离婚后,应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之后会面临法律规定的30天离婚冷静期。其中,只要任何一方在30天内撤回申请,离婚协议不生效;30天内夫妻双方无人提出撤销申请,那么需要夫妻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申请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或者作出意思表示(就是没去申请领离婚证),视同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首先,小科普之离婚方式不止一种。
法律程序上,离婚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外一种是诉讼离婚。适用离婚冷静期的前提是“协议离婚”。这份“协议”是基于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就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没有争议。只是针对一部分人设定的,并不适用于所有的离婚情形,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必须要通过30天冷静期才能离婚。所以,莫要慌,家庭暴力或者婚内出轨等,完全可以走诉讼离婚的程序,不受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那么,到底是什么让人不结婚、不敢婚?
有人说国家和法律层面过多设置离婚的阻挠与门槛,会造成越来越多的人害怕结婚,不敢结婚,不结婚。这种观点我并不认同。当前社会确实存在一部分人不结婚、不敢婚。不结婚、不敢婚的理由有很多,岂是国家立法就一锤定音的?
其一压力。当代青年面临着的学习压力、工作压力、生活成本的提高都令人喘不过气,李克强总理说我们人均年收入三万元人民币,但有6亿人每个月的收入也就是1000元。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婚成本越来越高。其二原生家庭的影响。部分单亲家庭的子女对爱情、婚姻可能会存在的害怕心理源于父母的离异,由此造成了心结,不信任和没有安全感。其三宣传。自媒体和营销号的片面宣传,大肆渲染婚姻问题,让价值观尚未成熟者深受其害。不结婚、不敢婚还有很多原因,但是某些营销号用“行政干涉”去解释是否有失公允,这种舆论的价值导向是值得商榷的。
婚姻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理性看待是对自己负责。
先说好,离婚是每个人的自由。婚姻不幸福,离了婚可以告别“痛苦”的过去,重新开始自己自己想要的人生,这样的婚姻终结应该被大众所支持和鼓励。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包括且不限于“孩子气离婚”的这类人。任性有风险,离婚需谨慎;当时离婚一时爽,事后结果难收场。孩子气发过后来迎接的是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不利于子女的成长。由此造成的心理伤害是无法挽回的,甚至会滋生未成年人犯罪等问题。民法典的定位本就是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对现行民事单行法律进行系统编订纂修。并不是无中生有,也不是为了损害谁的权利,而是结合时代情形作出相应的修改。所以,一味地否定只会将无知放大。把它放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去认知,去判断。就像对待新生的嫩芽,经受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在不断的完善中才能开出美丽的花朵。
离婚冷静期更像是一个缓冲带,让婚姻的小车在前进时避免因高速行驶而造成伤害,超速的婚姻需要这种减速。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盛怒之下就跑去离婚者比比皆是,而在这种冲动型离婚的事后,反悔者同样大有人在。部分主张婚姻自由的人,认为离婚冷静期干涉了婚姻自由。其实不然,自由本身就是相对的,更何况所有的自由都有限制,就像结婚年龄的限制、直系亲属之间不能结婚的限制等。国家和法律会基于公序良俗作出一定的限制,没有约束的自由就是不自由。
婚姻自由是可以不受他人影响的选择和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在哪结婚等等;也包括在什么阶段,通过什么方式来终结这段婚姻。应当承认的是社会愈发浮躁,结婚不慎重,闪婚和裸婚都是时代的产物。但婚姻不是儿戏,这一冷静期的规定不是干涉婚姻自由,而是当下社会背景中用来保障婚姻的应有之义。
说到底,婚姻的主动权把握在夫妻双方的手里。决定的作出需要沉下心来,冷静的思考自己的决定是否正确,会有什么后果。离婚冷静期只是在夫妻自认为走到终点时,让二人有一个能够冷静下来,用心感受这到底是所谓的终点或仅仅是沿途的驿站;回想自己在婚姻中的得到和失去,理智的作出一个能够对自己和他人都负责任的决定。恋爱虽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立法从不会一蹴而就。当以一个平常心、耐心、恒心、包容心去看待离婚冷静期这一立法。毕竟这只是一个新的出发点,而非大功告成。相信这一立法在将来定会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Ending
以下是部分离婚诉讼条文,感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 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 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