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防卫过当应当如何处理?

于欢目睹母亲受催债人凌辱后持刀反击,致1死3伤,那么本案中的杀人者于欢到底应该怎么判?这个视频带你讨论本案两大关键问题。


于欢目睹其母苏银霞因欠高利贷被催债人员侮辱,警察到场仅简单告诫并未制止就离开,于欢情绪崩溃持刀捅伤催债人员,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本案争议的一个核心点在于,于欢在面对母亲受辱的紧急情况下,其持刀捅刺催债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催债人员多次骚扰并辱骂,甚至当着于欢的面侮辱苏银霞,并对二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阻止二人随民警走出接待室,并对于欢实施推拉、围堵等行为,在于欢持刀警告时仍出言挑衅并逼近。


我认为,于欢在面对讨债人员的不法侵害时,他采取的持刀捅刺行为属于防卫行为。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防卫意图来看,于欢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这符合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从防卫起因来看,讨债方存在持续进行的严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非法拘禁、辱骂和侮辱等,这些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因此于欢具有防卫的前提。再者,于欢的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于欢面对的不法侵害持续且严重,讨债方非法拘禁了他及其母亲,并实施了辱骂、侮辱等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民警到场后,讨债方的不法侵害并未得到有效制止,反而进一步升级。如果于欢不采取反击行为,他和母亲可能会继续受到催债人员的侮辱和殴打。于欢在持刀发出警告无效后,捅刺了围在身边的人,以制止不法侵害。因此,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但是,于欢的防卫行为也存在超过必要限度的可能。他使用的水果刀是致命性工具,致伤部位为要害部位,且造成了严重的伤亡后果。虽然讨债方人数众多,但并未使用工具进行严重暴力攻击,于欢身上伤情甚至未达到轻微伤程度。因此,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对比来看,于欢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以,我认为于欢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卫性质,但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于欢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中另一争议焦点是,催债者的催债行为是否属于抢劫罪呢?


苏银霞向他人借款100万元并口头约定高额,后来出借人纠集多人到公司催债,催债者在催债过程中有许多暴力压制反抗的行为。


于欢的辩护律师提出催债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进而论述于欢的反击行为属于特殊正当防卫,旨在为于欢进行无罪辩护。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公民进行防卫行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假如催债者的行为能够被界定为抢劫罪,那么于欢在面对催债者的抢劫行为时所采取的反击行动,将构成特殊正当防卫的情形,其造成一死三伤的结果也不会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也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了。

然而我们要分析催债者行为的性质。我认为,于欢案中,催债者非法催收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要求犯罪人必须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直接故意,需要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使被害人无法反抗,犯罪人必须在现场夺取他人财物。而在本案中,催债者虽然对苏银霞进行了长时间的侮辱、殴打和非法拘禁等违法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讨回高利贷债务,而非直接非法占有苏银霞的财物。其次,催债者确实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但这些手段主要是为了迫使苏银霞偿还债务,而非直接抢夺其财物。因此,本案中催债者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因此,于欢的防卫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其仍要对超出防卫必要限度的结果承担防卫过当的结果。


既然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那我们来看看法院量刑合理吗?


一审法院认为于欢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其防卫行为超出必要限度且后果严重,虽考虑到被害方的过错及于欢的坦白,但仍判无期徒刑。二审中,法院认定于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导致的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是在极端情境下发生,且被害方有严重过错,故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根据《刑法》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于欢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故意伤害的严重后果,但考虑到他是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紧急情况下进行的防卫行为而造成的过当结果,因此对他应当减轻处罚。

在确定刑罚时,我们需要依据《刑法》第234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来确定刑罚的区间,该条规定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同情节和相应的刑罚。在于欢案中,由于于欢的行为导致了一死三伤的严重后果,如果单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节来量刑,可能会面临较重的刑罚。然而,由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我们不能简单地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最高刑罚来量刑,而应当在低于这一刑罚的区间内确定刑罚。

因此,在量刑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第一,讨债方对苏银霞及其家人的不法侵害是持续且严重的,包括长期骚扰、辱骂、非法拘禁以及案发当天的严重侮辱和殴打。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苏银霞及其家人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导致了于欢情绪的崩溃和防卫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量刑时应考虑不法侵害的严重性,将其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之一。第二,在案发时,尽管警方曾到场,但未能有效制止讨债方的行为,这使得于欢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采取了防卫行为。这一因素虽然不属于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第三,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这表明他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悔罪态度是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第四,被害方在案发当天对于欢的母亲进行了严重的侮辱和殴打,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于欢情绪的崩溃和防卫行为的发生。因此,在量刑时也应考虑被害方的过错,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审法院在于欢案中作出了有期徒刑五年的判决,也就是基于对上述因素的考虑而作出的。


因此,在对于欢防卫过当进行量刑时,应充分考虑其防卫性质、不法侵害的严重性、警方介入的无效性等因素,并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


综上所述,虽然于欢的防卫行为因超出必要限度而构成《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被害方的过错、于欢的悔罪态度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决于欢有期徒刑五年合理合情也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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