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里的法律知识?

如果世界上的人都是天使

曾经的电视剧小迷妹如今已经成长为一位学习法律的大学生。学习了法律之后,我发觉自己无意中多了一点法律思维。那些留在我脑海中的剧情会让我把学过的法律知识联系起来思考。第一遍看电视剧的时候,我只关注剧情和人物。而当我有了一些法律常识后,开始反思那些令我暗自发笑的剧情。

例如,我曾在某一部电视剧中看到一个情节,让我记忆颇深。剧情大致是这样的:女主角的妹妹十分叛逆,她未经许可偷偷进入姐姐的房间。一阵好奇地翻腾之后,她在柜子底部发现了一块老式手工表,并将它带出走进了一家古玩店。这位精明老练的老板一眼就看出了这块手表工艺精良的收藏价值。但他见卖主是一个不懂行情的急躁黄毛丫头,就以远远低于真实价值的价格成交。

女主角发现手表不翼而飞后,万分心急。原来,这块手表对她意义重大。这是她双亡的父母留给她的唯一念想。男主角应该如何帮助女主角找回父母的遗物呢?

从法学角度思考,这无疑是一个绝佳的无权处分案例。其中,女主角是这块表的所有权人,调皮捣蛋的妹妹是无权处分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护无权处分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法院会支持善意第三人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结果。先前,法律侧重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后来,法律意识到了善意第三人很无辜并且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当然,善意第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第三人相信占有的公信力,应该对此种合理信赖给予保护。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孕育而生,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相对降级。因为法律考虑到原所有权人让无权处分人有机可乘,这其中本来就包含一些自己的过错与失误。然而,此案例中的古董店老板却并非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法律对善意取得制度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规定,大致包含三个要件: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总之,在法理上,古董店老板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有效要件,因为违背了合理的价格这个有效要件。但若真起诉,审判结果也可能是无法预测的。因为理论如此,并不代表实践结果一定如此符合。有时候,两者可能相差甚远。因为现实生活中存在太多的不可控因素,如证据的不完整或丢失、不公正的审判。

然而,剧情中身为谈判官的女主并没有选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像个普通人一样,忧心如焚,束手无策。最后,男主挺身而出,和古董店老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拿回手表。很多人觉得,自己的一些“小事情”不值得劳烦法律,也就是缺乏一定程度上的维权意识。其实,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打官司仍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终选择。于生活中的大多数普通人而言,息事宁人,善莫大焉。

大众与法律的距离和西方人随时挂在嘴边的请致电我的律师相差仍远。近日,我观看了了《不起的狐狸爸爸》,一部有趣的动画电影,产自美国。主要讲述了狐狸爸爸如何和三个坏农场主斗智斗勇,找到好吃的养活一家人的故事。其中,有一个小细节令我难忘。狐狸爸爸准备购下位于养鸡场,火腿商和苹果酒三农场主地界上的树屋,他首先去了律师事务所向獾律师咨询意见。而在维斯·安德森的另一部作品——《布达佩斯大饭店》中,律师先生也扮演着重要的公正角色。

前述的言情剧中也有一位“黑心大律师”,而他只是被塑造成一个痴爱着女主的男配角,在女主落魄之后请她担任律所的法律顾问。借着谈判官和律师华丽而高尚的皮毛上演着无脑的狗血剧情。说实话,除了愤懑嘲讽之外,我内心更多的是失望。一叶而可知秋,同样是大众传媒,但对法律思维的重视度可以看出区别。二者都不属于法制教育的专业类型,因此还是具有一定可比性的,却在细微之处显露法律意识的强弱。

未成年人和成年人都比较容易接收信息从而受到外界事物影响,只是对未成年人而言,这种影响对他们的三观塑造显得更为强烈。为什么动画片上都写明了危险动作请勿模仿,还是有小朋友以身犯险呢?反正我们经常无意中可以听到这样的话语:“小时候电视剧里穿白大褂的女主太酷了,所以我想学医。何以笙箫默里的何律师太帅了,我长大了也要做律师。”这样的影响让人哭笑不得,早年不经意的耳闻目染竟决定了未来的人生走向。这样随性的抉择总让我觉得不慎重,有多少人的人生可以重来呢?

无论是电视剧也好,电影也罢,其中或多或少都会表现和传达特定的文化和思想。那么我希望这些思想尽可能是科学健康有益的。除了收视率和票房,我希望那些编剧和导演能对自己的作品和观众负责任,有追求。

还何需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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