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诗人余秀华与男友杨槠策分手事件?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

文/熊承星

刚看到新闻报道,诗人余秀华和男友杨槠策在派出所签署了调解协议,算是正式分手了。两人从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简单对余秀华这个事情评论下吧。

01 双方未领结婚证,法律上而言,男方打余秀华耳光、掐脖子等行为就不叫“家暴”,因为家暴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

按世俗角度,余秀华和杨槠策已经举行过婚礼,似乎算夫妻了。但只要没领证,法律上就不算合法夫妻。他们也不算“事实婚姻”。

02 虽不算“家暴”,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杨槠策殴打余秀华的行为算违法行为。按生活常识,余秀华应该达不到轻伤程度,甚至轻微伤都算不上。但,男方毕竟殴打了,违法是毫无疑问的。

03 这里稍微从证据法角度简单分析下男方殴打余秀华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

对于治安案件(也包括刑事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严于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从此前新闻报道出来的内容来看,事发后余秀华“逃离”了(新闻上她说被打了几百耳光,怕再次被殴打),她说男方家应该有监控视频。但后续男方自己主动承认的是,没有打那么多耳光,有十几个耳光。之前也有掐脖子行为。那余秀华声称被殴打了几百耳光,但男方说只打了十几个耳光,法律上到底该信哪方说的?

根据证据印证原则,就算没有男方殴打余秀华的监控视频这一“直接证据”,只要男方亲口自认打了十几个耳光,就可以认定这一违法事实了(同理,许多性侵案件中,当没有其他证据时,假如女方声称被性侵三次而男方只认可两次的,那也只能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性侵两次)。

那次数有什么实际意义么?

有。刑事案件中是量刑环节法官考虑的因素;对于余秀华被打这种治安事件,如果余秀华坚决不谅解的话,那男方必定会被治安拘留。而拘留时间的长短,就与她被男方打的耳光多少有很大关联。

不过,从生活常识角度而言,余秀华应该是有夸大成分的。人如果被连续打几百个耳光,面部必定充血红肿,但当时新闻报道出来的照片是看不出来的(据我分析,余秀华可能因为诗人天性,说话也喜好夸张。比如她以前曾说已经与男方领证了,但事实上并未领证)。

04 如果当时男方死不承认打过余秀华,能认定这一违法行为么?

很难认定。因为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证据证明,余秀华单方指控只是孤证。上面也说了,治安案件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05打人这种治安案件,还能调解结案?

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明文规定,对于这种轻微治安案件,只要余秀华给男方机会调解结案的,男方就不用被拘留。但如果余秀华坚决不原谅、必须出一口气的,那派出所拘留杨槠策是毫无法律阻碍的(注:生活中许多夫妻之间的家暴事件,女方报警后民警往往会以“家庭纠纷”为由不予处理,这确实是一个社会症结。但余秀华与杨槠策这个事件几乎时刻都会成为新闻事件,社会关注度极高。民警不依法办案的可能性是极小的)。

还有就是,如果余秀华被打成轻伤以上的,那案件性质就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了。刑事案件不能私了。刑事责任也无法私了消除。私下谅解的法律效果是,可以减轻对方刑事责任。

06法律责任大致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就杨槠策殴打余秀华这一事件而言,男方产生的责任有民事责任(即,余秀华可以打民事诉讼要求男方赔偿)、行政责任(即如果余秀华不谅解的话,男方就得进拘留所)。如果当时余秀华被殴打至轻伤以上结果的,那可能就是刑事责任了(治安拘留是在拘留所,而刑事拘留是在看守所)。

上面这三种法律责任中,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并存,不矛盾、不冲突。

民事责任是私对私,而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是私对公。民事责任一般是不告不理(这里用“一般”这个限定词是因为,比如检察院有时可以代表国家提起公益民事诉讼),而后两者是公权力机关代表国家意志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

07 再说杨槠策之前说的“把一个爱她的男人逼到打她,我有错么?”这种混蛋逻辑。

余秀华再如何言语侮辱、刺激男方,那也只是停留在语言层面。男方受不了就大打出手,说明其性格里本就脾气爆、易怒,不是一个好丈夫,没有男人的心胸、担当。

再说杨槠策这种混蛋逻辑。按他的逻辑,“因为我很爱她,我会动手打她只能说明她把我逼到极限了。她有很大过错”。如果这种逻辑成立,那社会上许多性侵案件都是女方有很大过错。比如,为啥白天穿衣那么暴露、为啥要长那么好看……等等。

所以,这种混蛋逻辑经不起推敲。说到底杨槠策对余秀华不是真爱。

(不过,有一种特殊情形。法律上确实存在“被害人过错”这种说法。如果杨槠策确实在生理上不能受言语辱骂、刺激,那余秀华当时辱骂他的行为,尚有构成被害人过错的可能。这里就不展开闲扯了)

08 如果男方被治安拘留了,会留下案底么?

许多人有误解,认为只有犯罪才会留下案底。那关键看你是如何理解“案底”这个词的意思了。如果抠字眼认为只有刑事案件才叫“案底”,那是不考虑现实生活的机械想法。

现实是,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的,也会留下违法案底,会被录入系统。生活中常见的比如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被治安处罚的,都会留下这种“案底”。

那留下案底后,有啥实际影响么?有。刑事案底就不说了,网上可以搜到很多相关介绍。治安拘留这种违法案底,也有很大影响。比如,如果你想当滴滴司机可能都不行(系统里提交信息就可能无法验证通过)。当然,如果自己创业当老板的,可能就不受影响。

09 再说余秀华。

我对她的评价是:骨子里的诗人特质,天生的诗人。她写的许多现代诗有“浑然天成”的功力,文字在她笔下变得极为灵动、富有表现力。这一点是许多学院派、理论派诗人望尘莫及的。也就是说,余秀华本人可能从未研究过诗歌理论,她很可能不知道理论上诗歌的构成要素(即,到底啥才能称为“诗”?)。如果严格从诗歌理论角度分析,余秀华许多作品可能尚不能称其为“诗”,但如果宽泛看待的话,她却完全称得上是野生野长的诗人,且甩许多诗人N条街(余秀华在网络上争议极大,关于她的评论几乎两极分化。余秀华能成名也不是一句简单的“她诗歌写得好”就能解释的。这里不扯了)。

既是天生的诗人,余秀华就有诗人的特质:喜欢浪漫、重生命体验,多愁善感。

她渴望爱情,但生活一次次回应她的却是沉重打击。说到底,杨槠策与她,只是各取所需罢了。男方需要余秀华的名气来谋利,余秀华则渴望在男方身上体验爱情。

这世上到底存不存在真爱呢?我相信是有的。但至少杨槠策对她不是。

10 余秀华,说到底也是可怜人。但她同时也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说她可怜并不是从物质层面而言。余秀华前半生确实过得很苦,但如今的生活却比许多普通人要优越的多。她目前有自己的经纪人。以她现在的名气,她就算无病呻吟随便出一本烂书也会很有市场。这就是这个社会运行的一个规则。“名”和“利”往往是双胞胎,你有了名,利也会自动跑过来。

她的可怜在于,她带着生理上的残躯,面对诸多世人的嘲讽,骨子里却时刻想着与这个世俗世界作抗争。她表面活得很洒脱、自在,但她也清晰知道网络世界里有芸芸众生对她是讥笑、鄙视的。许多人把她当笑话看,比如她与男方当时结婚的消息一报道出来后,就有不少人断言他们的婚姻必定不长久。现在确实都成真了。

但,我认为她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尊敬的人。许多人其实都没有余秀华活得真实。

11 人这一生活着的意义到底在哪呢?

我以前曾写过,如果从哲学层面而言,人活着其实没有意义。或者说,哲学角度而言,人活着的意义是“虚无”。但从世俗意义而言,人活着的意义就在于体验,用王德峰教授的话说,就是体验“生命情感”。

余秀华,如此不同凡响的一个女性,敢于“反世俗”与杨槠策结婚,这就是她眼里的体验生命情感。

余秀华有过不幸的婚姻。从她写的许多诗来看,她对爱情有很现实、理性的认知。从她以前接受采访的新闻报道来看,她是渴望爱情的。

但,这个世俗的社会是注定不会让她遇到她理想的爱情的。只在意灵魂契合,不在意年龄、相貌等其他外在因素的爱情,现实世界中有吗?这种好男人存在吗?

我认为是不存在的。

同为诗人,我对余秀华是存有一份悲悯的。

爱情这种东西,也许你越对它抱有过高理想,它越会让你碰的头破血流。

但也许这就是人生的意义。追求过、体验过,似乎就是值得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余秀华比我们大多数普通人活得要有意义。


(作者:熊承星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广州黄埔法院特邀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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