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名誉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法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被诉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被侵权人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时,一般会援引《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俗称“提示规则”,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情,需要由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法律规定还俗称“避风港规则”,即被侵权人没有通知,或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责任。
通过以上的分析会发现,站在不同立场需要注意的问题各不相同:
作为被侵权人一方,当发现己方的名誉权被侵害时,应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告知的方式务必注意方式方法和留存证据。如果采用电话通知,最好录音;如果采用书面通知,最好以《律师函》的形式寄发。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一方,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所谓及时具体是几个小时?几天?还是几个月?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所谓必要措施,其实该法条已有明确列举,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