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o things fill the mind with ever new and increasing admiration and awe, the more often and steadily we reflect upon them: the starry heavens above me and the moral law within me.”― Immanuel Kant
这句话在中文里经常被翻译和截取为“有两件事物越思考就越觉得震撼与敬畏,那便是我头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准则。”而其实这句话的原本直译应该是“有兩件事,我們越經常和定时地反思它們,它们越使人心中充滿新的收获,越來越多的欽佩和敬畏:我頭頂上繁星密布的天堂和我內心的道德律法。”两句话看似相同,实则隐藏了一些重点。康德敬畏与震撼的并不是星空,而是繁星密布的天堂。敬畏天堂的人是怎样的人,自不必多加赘述,他们所信仰与尊崇的也就不是普通人所尊崇的。而信仰不同的情况下,心中的道德律法是否又一致呢?当然不是。
最近,圈中友人反复提及约翰.亚当斯的一句话——“没有任何武装政府有能力应对不受道德与宗教约束的人类, ,贪婪、野心、复仇、鲁莽,将会破坏我们最坚强的宪法核心,犹如一头鲸鱼冲破渔网。我们的宪法只为有道德、有宗教信仰的人们而制定,它完全不适用于对其他任何人的治理。”约翰.亚当斯(1735一1826),美国第二任总统,独立宣言起草委员会的五个成员之一,“美国独立的巨人”。我想有些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美国立国之本是什么,所以他们尊崇的道德律应该是什么。那么,不是这套道德准则下的人,是否可以跟其他人一个度量标准呢?
说得有点深奥了,我们换个粗浅的例子。有宗教规定,不允许有婚前性行为,婚内更不得肉体出轨。这样被约束的人,和觉得爱就该在一起,身体跟着感觉走的人,可以被同样对待吗?你是更愿意对前者坚贞,还是更愿意与后者共度余生?
而,律法,没有规定婚前不可以有性行为,婚内爱上了别人不算犯罪。那同是律法下生存的人,是否开始有了不同的道德标准?
“律法管人是在活着的时候。”保罗在罗马书中这样写道。所以,我们在活着的时候,只要不触犯所在国家的法律,便可以活成一个好人,而当我们死去,灵魂进入那个“繁星密布的天堂”,那个曾经借由宗教在心中种下的道德律,才会进行真正的审判。
我是个爱抬头看天的傻子,哪里的星星越多,我越贪恋那里的美好。他们不仅仅是黑色幕布上璀璨的钻石,更是那个浩渺天际留给人间的盼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