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一般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平和的手段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作为一种独立的盗窃类型写进刑法。
扒窃行为除了具有盗窃罪的上述特征外,还具有两个独立的特征:扒窃行为的公然性,扒窃的对象属于被害人随时携带物品。
公然性
扒窃即侵犯财产安全,更侵害人身安全,破坏公众对社会安全感的信赖。例如,扒窃团伙作案,一人掩护,一人实施扒窃,或者利用一般公众对未成人无防御之意识而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扒窃,或者近距离接近被害人,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较大威胁。有的案件中,扒窃行为被当场发现,使得部分群众看到并感知该公共场所的治安不稳定,以及其自身财产安全的信赖受损。甚至部分扒窃案件的犯罪分子在被当场发现后,恶言恐吓,使得人人自危。
扒窃指向对象
扒窃指向的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例如手机、身份证、现金等。这种财物一般对被害人而言具有相当的功能价值,所以贴身、近身携带。也由于随身携带的特性,扒窃也是对人身的近距离接触和侵犯,对公众的安全感破坏较大、影响较恶劣。被害人或者公众发现扒窃行为人后,行为人很可能转化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反抗抓捕,由此对公众的人身威胁性更严重。
扒窃是一般民众能够具体感知的多发性违法、犯罪。治安行政处罚、私力救助、刑罚都是多层次、多维度的处罚方法。目前也并没有更好的治理方式,更无论根治这种社会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