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要素信息
[ [ 商业汇票] ]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和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银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财票)。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商票)。
[ [ 票据包] ]
出票人签发的由单张或多张标准金额电票组成的票据集合称为票据包。(标准金额为 0.01 元)
[ [ 供应链票据] ]
出票人通过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包),属于电票。
[ [ 票据(包)号码] ]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分类自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票据(包)的唯一且不变的标识号码。
票据(包)号分为 5 个部分,共 30 位,全部由阿拉伯数字组成。其中,第 1 位为票据种类标识,5 为银票和财票、6 为商票(供应链平台签发的票据,8 为银票和财票、7 为商票);第 2-13 位为支付系统行号,是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第 14-21 位为出票信息登记日期,是出票人在票交所成功办理出票信息登记的日期;第 22-29 位为当天流水号,是票交所计算的当天唯一的流水号;第 30 位为校验码,是票交所采用双模校验码校验算法生成的用于防止录入错误的编码。
[ [ 子票区间] ]
由票据(包)中所有单张标准金额电票在票据(包)中的唯一编码所形成的区间集合。票据包不可分包,则子票区间为“0”且在票据全业务周期中保持不变。如票据包可分包,则子票区间与票据(包)金额相对应。
[ [ 票据的付款期限] ]
电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 6个月
业务参与者要素信息
自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票据种类标识(1 位)支付系统行号(12 位)出票信息登记日期(8 位)当天流水号(8 位)校验码(1 位)票据当事人通过票交所办理相关票据业务时,需提供当事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等信息。根据其不同类型,需提供的信息如下。
1.通过金融机构加入票交所的间接参与者,需提供的信息包括:
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其中,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为在票交所的会员代码或平台代码;名称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名称(应当为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和账号为其已在票交所备案登记的结算账户名称和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为其结算账户开户行在票交所的参与者代码(下同)。
2.通过供应链平台加入票交所的间接参与者,需提供以下一组信息:
(1)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的参与者代码;
(2)参与者服务机构代码、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票交所开立的票据托管账户账号。其中,票据托管账户账号为票交所为其分配的票据托管账户账号。
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等直接参与者,需提供的信息包括:在票交所的参与者代码。
电子签名及代理签章
[ [ 电子签名] ]
票据当事人在电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人可靠的电子签名。间接参与者通过参与者服务机构办理票据业务,其电子签名是参与者服务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认证信息,参与者服务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票业务的间接参与者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 代理签章] ]
参与者服务机构向票交所提交间接参与者的业务申请或业务应答时,间接参与者可自行发起并提供自己的电子签名信息,也可由参与者服务机构在与间接参与者签订协议后,代理间接参与者发起并提供参与者服务机构的电子签名信息。除代为作出到期提示付款的应答、供应链票据映射关系查询外,供应链平台作为参与者服务机构不可为间接参与者提供代理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