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强马蓉离婚案,终于要开庭了。
相较于王宝强在微博上贴出离婚声明之后一周之内热度不减,将奥运风头完全盖住的“盛况”,网友们对法律问题的兴趣,关注度似乎就不那么高了。
网易18:16转载封面新闻的《王宝强马蓉离婚案18日开庭 将出示马蓉出轨证据》(原标题《王宝强马蓉离婚案18日开庭 王宝强将亲自出庭 律师披露3大内幕》),到19:45,一个半小时之内,仅有跟贴1956条,39088人参与点赞。
不过,既然此事已进入司法程序,那我们不如就事论事,来说道说道,此案将会有怎样的走向。
我的观点是,庭审未开,马蓉已先输一阵。
如果封面新闻马蓉不出庭且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消息确实的话,至少可以看出,马蓉在气势上,是萎靡的。
按王宝强律师张起淮的说法,“第一、王宝强面对离婚案,他本人特别尊重法庭。第二、王宝强特别尊重法律。第三、王宝强依照有客观事实来说话,有客观证据来起诉马蓉,有法律依据来提出诉讼请求。”
此话应非无的放矢,而是有针对性的将王宝强的出庭与马蓉的不出庭作比较,以壮气势——当然,我们知道,法官是要根据证据依法判案的,与当事人谁声音大没有关系。如果法官觉得受了舆论影响,我认为无疑只能说明,他本来就是摇摆的。
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马蓉申请不公开审理,按此项规定,是符合的,其一为涉个人隐私,其二为涉商业秘密。
但她不出庭,可以吗?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
由上可知,在离婚案中,当事人出庭是常规,不出庭是例外。所谓的“本人不能表达意思”,据“法邦网” 《离婚案件当事人一定要出庭吗,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一文中举的例子是“比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要其出庭没有意义;又比如,当事人正在患传染病,或正在国外不便亲自到庭”。
“法律快车网”《 起诉离婚,原告可以不出庭吗?》一文中提到——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但这里的“特殊情况”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这些“特殊情况”进行释明。司法实务中,通常比照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进行判定。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是指: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依据以上的律师说法,例外是存在的,但我善意猜测,马蓉应该没有精神病,也没有患传染病,也不年迈体弱、岗位特殊,也没遇上自然灾害,那是否因路途遥远身在国外而不便亲自到庭呢?
四个字——我不知道。
但法庭知道。按规定,她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庭,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理由。法庭再依之审议、确认或否定。
因而,似乎可以说,虽然马蓉在道德上输人输阵,但她所提我要求,还是符合法律的,至于法官是否接受其理由,同意她不出庭,按目前的消息,暂不明确。
无论如何,他们的事,又能火两天了。
很多靠码字为生的人,又可以因之而赚一些钱了。
很多网友,又能接受一次普法教育了——比在教科书上看到的,生动得多。
鲁迅说,凡事要留条光明的尾巴,看,他们离婚,也还是蕴含了正能量的。(屏山石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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