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我们推出了解密私募系列的第一篇,该文受到了读者的一致好评,后台留言如潮水,希望玄甲金融能针对这个系列推出更多的内容。风流倜傥、玉树临风的玄甲金融一向从谏如流,今天我们就推出解密私募系列的第二篇:谈谈私募业绩报酬的两种计提方式,带你一窥这它们背后的奥秘。
私募业绩报酬计提背后有玄机
近几年,阳光私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很多高净值人士纷纷将自己的资产分配到了私募产品中,然而,很多投资者对私募业绩报酬提成方式并没有深入了解,还有因此导致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发生矛盾的事件,令人非常遗憾。
前段时间,曾经号称「公募男神」的上海猛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明星基金经理陈扬帆就摊上事儿了:因为在赎回封闭期内3次计提业绩报酬,且3次计提没有以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而计提业绩采用了业内非常少见的「缩份额法」,导致其遭到了业界的抨击,还招致基金业协会的调查。
猛犸资产管理公司的是是非非并不是玄甲想要探讨的话题。我们关注的点是:猛犸资产管理公司的问题出在业绩报酬计提方面。今天玄甲金融就和大家聊一聊关于私募业绩报酬计提的几种方式,从而让投资者搞清楚私募业绩报酬计提方式的来龙去脉,不要吃了糊涂亏。
其实,无论从国内还是国外看,业绩计提都有一定的标准。就拿美国等发达国家而言,他们在计提业绩之时,有几条原则,比如:
1.基金投资业绩必须与合适的比较基准进行比较来确定管理费率;
2.对管理费率大小及其上下浮动区间均无限制,但一定要符合对称原则,即管理费因投资业绩而得到的奖惩(上下浮动)必须对等;
3.投资业绩与基准应在一段预设定的期间进行比较(一般3年);
4.计提管理费时,使用预设定期间内(比如3年)的平均资产规模。
国际上通常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利益一致的原则。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般标准是盈利的20%,有一些私募可能达到30%。一般来说,投资人要将盈利部分的20%分给私募管理人,这也是国际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的通常标准。
关于这部分计提比例,无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内,基本上争议不大的。不过,提成比例差异虽然不大,但计提方式不同,投资者得到的收益也就有所不同。
计提方式体现管理人价值观
从大方向上来说,私募基金业绩报酬的计提方式主要有定期(高水位法)或不定期(赎回或清盘法)两种。
所谓高水位法,就是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每个业绩报酬计提日创造新高时,计提超过历史业绩报酬计提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最高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高水位法很重要的一点是,就是仅当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之时,基金经理才能根据收益计提相关的报酬。举个简单的例子,某个基金历史最好的成绩净值是1.4元每份,第二年净值回落至1.3元每份,虽然第二年该基金相比发行价还盈利30%,但是,该基金经理却得不到业绩提成。因为第二年基金净值,并没有超过第一年1.4元每份的数值,只有当该基金净值超过1.4元每份高水位,比如第二年的基金净值为2.0,该基金才能计提业绩报酬,但「高水位」也相应提高到了2.0。
对于高水位法,很多私募界人士支持这种计提方式,因为这种业绩报酬计提方式,可以更好地激励基金经理,做好投资,使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至始至终保持一致。当前,已经有不少阳光私募采取了「高水位」计提方式,其实,是为了能让客户得到更多的收益。偷偷告诉你,玄甲金融发行的私募产品,采取的就是高水位法的计提方式。
但有部分人士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这种业绩计提方式,并不是适合A股市场。因为我大A股向来都是大起大落,牛短熊长,而且,由于机制不完善,在市场大幅杀跌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无法采取有效的对冲机制规避风险。因此,如果产品净值一旦在大牛市中创下历史新高,这将对私募未来业绩造成巨大压力,因为要想超越此净值,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挑战极大。
另外一种计提方式是赎回或清盘法,这种方法就是当客户全部赎回或基金清盘时,如果基金净值超过初始净值,则按照超过初始净值的一定比例(一般为20%)作为业绩报酬,并从基金资产中扣除。赎回或清盘法,是当前业界普遍采取的计提方式。
业绩报酬扣除的方式有缩减净值和缩减份额两种,缩减净值是原则、主流,缩减份额是例外、支流。
很多产品在设计之初,就可以看出管理人与投资者利益是否保持一致。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选择何种计提方式,在玄甲看来,体现了管理人的价值观。比如,一些新私募管理人在计提的时候,采取「缩份额法」的方式进行计提,就存在利益动机和倾向,因为这涉及到避税、份额无偿让渡等问题。此外,从计提频率同样可以看出,利益是倾向管理人还是倾向投资者。比如,每月一次、每季度一次、半年一次、一年一次都是不一样的,如果计提频率过高,将会降低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
目前高水位法和清盘法均有私募在使用,使用何种计提方式是投资者和私募管理人互相协商的结果,两者各有利弊,但从计提方式中却可一窥私募管理人对投资者利益的重视程度。这也是玄甲金融为何会说计提方式体现着管理人的价值观。
行文至此,这篇文章已经写完了。玄甲金融想在最后补充一点历史资料:其实,早在2009年,银监会就已正式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了规范,将盈利与清盘作为提成的必要条件。
所谓的银监会新规,是一份名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文件,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信托公司管理证券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终止且盈利情况下收取。当时业内对此褒贬不一。
7年过去了,阳光私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作为大资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监管层的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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