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修订的 《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职位分类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第二,职位分类所依据的基本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第三,职位分类并不是解决一个职位应该干什么事情,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进行客观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职位在全部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第四,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结构、组织职能和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第五,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旨在通过实行科学的分类,以提高管理效能和水平。
由于职位分类管理程序烦琐复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直接限制了职位分类制度的推广和应用。所以并不是实行了公务员制度的国家都推行了职位分类,而且即使实行了职位分类制度的国家也并非全部公务员都实行职位分类,如美国有一部分公务员就未实行职位分类。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