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小编给大家分享了入职审查的关键信息,今天小编就来给各位谈谈企业到底能不能以“学历或工作履历造假”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在现实中,相关的案件处理是比较复杂的,员工提供虚假信息究竟是否构成欺诈也争议颇大。结合员工造假的程度、录用条件是否明示、企业发现的阶段、员工的岗位要求以及工作表现等因素,类似的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罚结果。如果是在试用期时被企业发现的,以员工简历造假为由解聘,是比较容易得到仲裁庭支持的;而如果员工在企业已经转正,且工作表现良好,那么这时企业以简历造假为由解聘员工将面临很大的风险。在这类案件的实践中,企业常常被要求举证证明录用前已经向员工明示了录用条件,包括对学历及工作经历的要求,而且员工的学历或者工作经历是当初录用其的决定性条件,如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要承担败诉后果。
作为劳动者的我们需要做好的是: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事,不以短期利益骗取长期利益,不以欺诈骗取企业录用;
(2)对于已经提供虚假信息且工作许久的人员,应当努力积极工作,回报企业的信任。
在结束前给各位读者朋友提一个小问题:企业能否拒绝录用乙肝病原携带者? 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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